《民航局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及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民航公告〔2021〕10号)

浏览量:          时间:2021-11-25 20:28:08

民航局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及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民航公告〔2021〕1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民航局对现有证明事项进行了梳理,对于49项证明事项予以直接取消,改为民航局自行核验。对于不能直接取消的证明事项,选取与市场主体关系密切的5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在办理相关行政事项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

现将民航局取消的证明事项(附件1)以及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附件2)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

1、民航局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民航局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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