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21〕3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2-14 02:24:0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汇发〔2021〕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特此通知。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附件下载:贸易信 贷统计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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