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办函〔2021〕219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1〕2193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已经部同意,现印发你们,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26日
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
为提升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一)本规范适用于部行政许可事项,其他部政务服务事项应参照执行。
(二)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遵循依法、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通过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在线审查、一网通办、全程监督、限时办结和结果公开。
(三)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中含有涉密信息的,采取线下方式办理。
二、职责分工
(一)部机关有关司局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许可职权,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
(二)主办司局应按照标准化要求依法编制服务指南,将受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材料要求编入服务指南并及时在政务大厅、部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公示。因法律法规修订、政策调整或工作需要,服务指南发生变化的,主办司局应及时修订。
服务指南应包括事项名称、适用范围、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要求、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等内容,做到说明详尽、要求明晰、表述准确。
(三)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的咨询应答,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负责接待现场咨询,接听咨询电话。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能够直接答复的,即时告知申请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不能直接答复的,业务司局应当予以答复。
三、受理
(一)部行政许可事项应通过政务大厅受理,主办司局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受理。
(二)明确由政务大厅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前审查的,由政务大厅负责对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受理前审查。
明确转由主办司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前审查的,由主办司局负责对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受理前审查。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自然资源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事项属于自然资源部职权范围,但国家政策明确规定暂停受理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补正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7.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
8.申请事项属于自然资源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明确由政务大厅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前审查的,政务大厅受理后应将网上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即转主办司局。
明确由主办司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前审查的,政务大厅收到网上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后即转主办司局。
(五)《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审查与决定
(一)主办司局应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二)主办司局需要组织相关司局会审、专家评审的,要做到专人负责,加强与会审司局、评审专家的沟通协调,督促尽快反馈审查意见。会审司局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
(三)主办司局要不断完善审查制度,优化审查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审查环节,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主办司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主办司局应通过政务大厅将延期办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办司局应通过政务大厅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主办司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自然资源部公章或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由主办司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制作批准文件。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由主办司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需要申请人执行的文书中应详细、准确、完整写明相关内容。申请人需要就文书中内容进行咨询了解的,政务大厅和主办司局应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五、撤回申请
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尚在政务大厅的,由政务大厅办理撤回。
(二)申请材料已转主办司局的,经主办司局同意后由政务大厅办理撤回。
政务服务平台需保存撤回事项的所有办理信息。
六、结果送达与查询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转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后,政务大厅在政务服务平台中将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结。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由信息中心负责在部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平台及时公开。
(二)政务大厅应按照部有关规定对现场结果领取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进行审核。
(三)事项办理状态应做到及时公开可查询。申请人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办理情况。办理情况分为补正、受理(不予受理)、审查、准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等。
七、归档
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和纸质文件,应当按照部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主办司局或有关单位负责纸质材料归档,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材料归档。
八、监督与评价
(一)因服务指南内容不详实、修订不及时造成申请人差评、投诉的,由主办司局承担责任并整改。
因政务大厅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造成申请人差评、投诉的,由政务大厅承担责任并整改。
因行政许可行为产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主办司局负责。
(二)参与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密申请材料时必须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办理的过程性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
(三)政务大厅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实施全流程跟踪和督办提醒。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许可工作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政务大厅转相关部门处理。
(五)办公厅负责对本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处理行政许可服务的投诉举报。
九、实施保障
本规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规定,凡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按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由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件 :自然资源部行政许 可事项决定书(通知书、告知书)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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