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种〔2021〕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种质资源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种质资源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办种〔2021〕8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以下简称“种质资源库”)建设工作,种业振兴行动方案作出了有关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发改农经〔2021〕1133号)进行了具体安排。近期以来,各地在实施种业振兴行动过程中,认真谋划加强种质资源库建设,但个别地方也出现了脱离实际、贪大求全、重复建设等倾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种质资源库建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科学规划、统筹布局。落实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实行国家和省级两级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国家统筹、分级负责、有机衔接的保护机制。我部综合考虑资源富集度、生态适应性和功能匹配性等因素,突出长期性、科学性和公益性战略定位,会同有关方面研究确定了国家级种质资源库布局,并通过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等项目予以支持。其中,农作物方面重点是建立以国家农作物长期库为核心,复份库、中期库、种质圃和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为依托的保护体系(见附件1);畜禽方面重点是构建国家畜禽种质资源库、区域级基因库、活体保种场保护区三道保护屏障(见附件2);渔业方面重点是健全由国家海洋渔业和淡水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库、水产种质资源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等组成的保护体系(见附件3);农业微生物方面重点是建设国家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确定具有重要研究和利用价值的特色微生物种质资源保藏主体(见附件4)。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框架下,结合本地实际和发展需要,依托布局在本地的国家级种质资源库及省里现有相关工作基础,按照确有必要、条件具备、规模适度、避免重复的原则,科学研究确定省级种质资源库布局,实现与国家种质资源库布局的有效衔接。
二、要严格落实省级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和保护主体三方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压实管理责任,按要求与市县政府、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签订国家级种质资源库三方协议,明确省级管理责任、市县政府属地责任和保护单位主体责任。市县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政策支持与保障。各保护单位要健全管理制度,强化保护措施,确保资源不流失、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保障种质资源库安全运行。
三、要构建多层次保护机制。鼓励支持科研院所、企业、社会及个人参与保护利用农业种质资源,推动构建多层次收集保护、多元化开发利用、多渠道政策支持的新格局。我部将把科研院所及企业建设的、符合条件的种质资源库,纳入国家级种质资源库布局,支持其承担种质资源保护任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也要注重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发挥科研院所及企业在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四、要强化多渠道政策保障。我部将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通过中央财政相关专项和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加强对国家级种质资源库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强与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从运行保障、科技研发、项目用地、环境保护等多方面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
五、要推进多元化共享开发利用。我部将加快建设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信息系统,推动与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实现信息共享。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省级种质资源库积极参与种质资源普查收集、鉴定评价和共享利用等工作,开展优异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展示推介,及时向国家级种质资源库汇交种质资源。加强对地方特色种质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培育地方特色品种,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六、要加强工作调度指导。我部将加强国家级种质资源库管理,并研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调度通报种质资源库建设运行情况,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报告。各地在工作中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孙雯,010-59193186,zyglsxzc@agri.gov.cn。
附件:
1.“十四五”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建设布局(略)
2.“十四五”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库建设布局(略)
3.“十四五”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场区库建设布局(略)
4.“十四五”国家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布局(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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