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2号)

浏览量:          时间:2021-12-24 00:09:07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2号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4号。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2日






公告下载链接:

1、海关总署关于废止2006年 第64号公告的公告.doc

2、海关总署关于废止2006年 第64号公告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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