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号)

浏览量:          时间:2021-12-28 01:02:51

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现就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报关单位办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执行。涉及报关单位备案的具体业务问题,企业可以咨询海关12360热线或所在地海关。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2月20日










公告下载链接:

1、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 证合一”改革的公告.doc

2、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 证合一”改革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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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报关单位, 备案, 证合一, 改革,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公告, 2021年, 第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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