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发〔2021〕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1〕32号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服务和保障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1.正确认识人民法院为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根本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就,但同时,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突出,与东部地区发展差距依然较大,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安全任务依然繁重。新时代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举措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为西部地区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2.始终坚持人民法院为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思想。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落实在审判执行全过程,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保驾护航。
3.准确把握人民法院为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关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把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放到突出位置。坚持绿色原则,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到重要位置,保护好西部地区的山水林田湖草沙冰。坚持需求导向,锚定西部地区发展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强化司法服务保障举措,满足西部地区司法需求。
二、抓好大保护,服务和保障西部地区走生态优先、绿色先行的新路子
4.依法严惩破坏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北方防沙带、海岸带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推动布局在重点区域的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
5.依法审理重点区域因建设自然保护地、推行统一环境准入和退出机制、推进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及封禁保护沙化土地等引发的民事、行政案件,推动重点区域综合治理。
6.依法审理向大气、水、土壤、海洋等环境介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损害环境介质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以及导致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损害而产生涉及环境介质污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能量污染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7.依法审理因西南地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及西北地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留、收集、纳管引发的民事、行政案件,推动西部地区城市水系整体治理。
8.依法审理涉土地、矿产、林业、草原、河流、湖泊、滩涂、海洋等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权益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推动实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根据西部不同地区能源结构特点,通过依法审理案件推动能源结构转型。
9.依法审理涉碳排放案件。梳理碳排放领域出现的新业态、新权属、新问题,研究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明确碳配额分配方式能否诉讼、涉碳排放案件应否专属管辖等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10.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改革。保障社会组织公益诉权。注重审查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告程序及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履行情况,结合检察机关公益诉权行使后置性特点,妥善处理适格社会组织加入诉讼、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及相关联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一并审理的衔接问题。鼓励预防性公益诉讼。
11.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鼓励探索利于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的审判执行方式。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诉前磋商、司法确认等制度优势,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支持检察机关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一并追究损害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责任承担方式多样化建设。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
12.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通过依法审理案件明确自然资源资产权利义务关系,解决主体虚置、归属不清、权责不明等问题。支持、监督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职,推动建立健全统一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和自然资源资产收益分配制度。
13.根据西部不同地区人民法院工作需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组织机构建设。建立适应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需求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
三、抓好大开放,服务和保障西部地区提高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
14.依法审理涉产权案件、企业家权益保护案件,依法纠正涉企冤错案件。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机会、规则平等,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市场主体的各种合法财产性权利。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完善涉企产权案件申诉、复核、重审等保护机制,推动涉企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完善防范冤错案件的制度机制,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
15.依法审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规范西部地区市场竞争秩序。妥善审理数据确权、交易、隐私保护等案件,探索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遏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
16.依法审理西部地区因运输通道、资源能源开发地干线通道、出海和扶贫通道、旅游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川藏铁路、沿江高铁、渝昆高铁、西(宁)成(都)铁路等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规划建设引发的民事、行政案件,服务和保障西部地区夯实对外开放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基础。
17.依法审理涉客货运输、仓储物流及多式联运等案件,统一法律适用,完善规则标准,积极参与涉“一带一路”国际条约和规则制定,促进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跨国铁路运输单证等国际运输规则的完善。加强司法服务优化中欧班列组织运营模式力度,探索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国际公路运输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服务和保障西部地区依托长江黄金水道,构建陆海联运、空铁联运、中欧班列等结合的联运服务模式和物流大通道。
18.依法审理涉港口建设、船舶建设、航运金融、海上货物运输、邮轮运输等海事海商案件,加大沿海捎带、国际船舶登记、国际航权开放等制度改革司法保障力度,支持北部湾发展。
19.依法审理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案件。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途径的权利。依法审理国际货物买卖、涉外融资担保、跨境投资并购等案件,加大司法服务和保障跨境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等新兴贸易形式发展力度,支持西部地区商品、资金、技术、人员自由流通,推动西部地区在共建“一带一路”中发挥更大作用。
20.完善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探索扩大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范围,优化办案程序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机制和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与域外国际商事法庭案例交换分享机制、法律适用交流机制、法官培养合作机制,增强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了解与互信。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提升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影响力、公信力、吸引力。
四、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和保障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21.依法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活动,深入开展反恐怖反分裂斗争,依法严惩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等犯罪,切实筑牢西部地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铜墙铁壁。严厉打击渗透破坏颠覆、间谍、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犯罪,坚决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深化反奸防谍斗争,依法严惩间谍窃密犯罪。深化反邪教斗争,依法严惩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隐瞒旅居史致多人隔离等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维护常态化疫情防控秩序。依法严惩腐败犯罪。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依法严惩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涉枪涉爆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涉众型经济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重大责任事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高空抛物等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22.扎实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的高压态势。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常治长效。
23.依法审理破产案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落实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促使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及时退出市场。完善市场主体救济机制,落实破产重整制度,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衔接,保护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推进破产信息全方位登记与公开。根据西部不同地区人民法院工作需求,加强破产审判组织机构建设。
24.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依法妥善审理因科技成果权属确认、权利转让、价值确定、利益分配等引发的案件,推动西部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好对科技创新成果、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商业标志等的司法保护工作,加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准确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推进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根据西部不同地区人民法院工作需求,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机构建设。
25.依法审理涉金融案件。依法惩治金融犯罪行为,制裁违法违规金融行为。妥善审理可能导致金融风险的案件,避免引发区域性风险和群体性事件。依法审理涉金融行政案件,支持、监督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职。根据西部不同地区人民法院工作需求,加强金融审判组织机构建设。
26.依法审理涉乡村振兴案件。依法惩治危害乡村社会安全犯罪、涉农产品犯罪、“三农”领域涉公共财产犯罪,维护西部地区乡村生产生活秩序。依法审理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房屋和生产设施搬迁及安置补偿等案件,夯实西部地区乡村现代化发展基础。依法妥善审理涉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宿经济、健康养老等新业态纠纷,促进西部地区乡村产业融合发展。依法妥善审理涉农业农村发展要素保障、城乡经济循环、征用征收等案件,保障农业农村改革,促进西部地区乡村产业发展。依法审理耕地保护案件,积极参加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确保粮食安全。依法审理涉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环境资源案件,助力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依法保护乡村居民人格权,维护乡村居民合法权益。回应乡村历史文化资源司法保护需求,加强对具有地域和民族特点的乡村文化产业和品牌司法保护力度。
27.依法审理涉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就业、劳动争议、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改善民生。
28.依法审理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治力度,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抑制恶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行为。
29.依法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强化司法价值引领和行为规范作用,反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风气,避免不良风气导致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30.依法审理涉未成年人保护案件。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西部地区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力度。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坚持特殊、优先保护和双向、全面保护,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推动未成年人审判和家事审判融合。完善未成年人审判档案管理制度。
31.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处理“碰瓷”、制假售假、网络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接社会信用评价及管理需求,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失信修复机制,推动信用体系建设。
32.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妥善处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根据西部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异地执行协助力度,充分利用事项委托等手段,完善跨区域司法执行联动协作机制。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推动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
33.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完善、创新、健全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方法路径及工作机制,加强重点领域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和衍生案件。推进诉讼服务大厅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提档升级,提高跨域诉讼服务能力,用好“一窗通办”诉讼服务模式,用好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为西部地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智慧精准、低成本、多样化、一站式的诉讼服务。
五、保障措施
34.立足人民法院职能,促进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领域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促进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35.拓展东西部地区人民法院之间和西部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的互动合作,形成服务和保障工作合力。加强西部地区人民法院与其他部门机构之间的合作联动,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中参与、推动、规范、保障作用。
36.探索符合西部地区实地实情实际的人才培养模式,培育一批“高精尖缺”的专业人才。鼓励东西部地区人民法院之间健全完善在人才培养、智力支持、交流锻炼等方面的合作机制。支持西部地区面向全国选配领导干部、遴选优秀法官、引进专业人才。鼓励培养培训双语法官,支持运用信息化双语翻译手段。建立跨区域专业人才库,创新跨区域专业人才库管理使用方法。
37.注重司法大数据收集、整理、联通、运用,关切数据反馈灵敏度和及时性。推进智慧法院现有建设成果融合集成,做好智慧法院现有建设成果归档保存,加强电子卷宗、音视频等电子文件合规转化成电子档案,建设集约型电子档案归档、查阅体系。
38.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动人民法庭高质量发展。根据西部诉讼不便地区需求,依托“车载法庭、马背法庭、背包法庭”等方式,在人民群众和矛盾纠纷相对集中地区开展巡回审判,完善就地立案、开庭、调解、审理、结案、执行工作方式。
39.建立健全重大敏感案件管理机制,以案件甄别、防控、化解、处置为重点,做好敏感性强、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影响面大案件的审判管理。
40.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注重以案释法、以案施教。按照“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要求,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加强国际司法交流,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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