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发〔2021〕179号《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2-29 00:03:28

《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科技局,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论述,引导和规范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协调发展,自然资源部和科学技术部制定了《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科学技术部

2021年12月23日








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进国家特色科普基地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命名、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展示自然资源科技成果,普及地球科学知识,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倡导树立节约资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意识的重要场所,是国家特色科普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科普场馆类、自然资源场景类、科学研究类等三个类别。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和科技部共同负责科普基地的管理,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和科技部科技人才与科学普及司共同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基地的推荐、指导等工作。自然资源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科技部直属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科普基地的推荐、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设立科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普办),协助组织开展科普基地申报评审、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科普基地业务交流、宣传服务等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科普基地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受法人单位授权,能够独立开展科普工作的单位;

(二)具有鲜明的自然资源行业科普特色,具备展示自然资源科学知识、创新成果的固定场所、平台和技术手段;

(三)具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投入或专项科普经费;

(四)围绕世界地球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全国土地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暨国家版图意识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世界人居日、世界城市日等节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科普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五)具有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对外宣传渠道,及时更新科普基地建设、科普活动、科普知识等内容;

(六)配备从事科普研究、科普创作的工作人员,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讲解人员等科普人才队伍,定期对科普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七)面向公众开放,具备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符合相关公共设施、场所安全标准;

(八)制定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加强与社区、学校的联动,科普受众逐年递增。

第七条 科普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以展示、宣传自然资源领域科学技术知识及优秀成果、自然资源先进管理理念等为主要内容的博物馆、科技馆等科普场所。科普场馆类科普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分类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馆内有相应的科普场所和支撑科普工作的公众服务、业务研究、管理保障等用房及设备;

(二)科普场所包括常设展厅、临时展厅、报告厅、科普活动室等展览教育场所,展厅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三)科普展览应突出区域、专题特色,具有展品、展板等形式多样,以及多媒体、数字化、互动类的科普设施设备,及时更新扩展科普内容;

(四)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手段,创新活动方式,针对热点科技问题及时组织专家向公众科普;

(五)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科普研究、科普项目,每年发表科普文章,创作科普图书、视频,设计研学课程,研发文化创意产品等;

(六)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50天。

第八条 自然资源场景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室外自然资源科普资源和条件,展现国土空间、土地整治、海洋生态、地质地貌、自然遗迹等相关的景观实体、示范区等。自然资源场景类科普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分类条件:

(一)拥有典型的自然景观体系,并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二)建有免费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展馆或者展室,展示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三)具备形式多样的科普设施设备,设置合理的科普游线,和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科普内容,且经过相关领域专家审定;

(四)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禀赋,组织开展科普研学、标本采集观测等科普实践活动;

(五)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科普研究、科普项目,发表科普文章,创作科普图书、视频,设计研学课程,研发文化创意产品等。

第九条 科学研究类科普基地,是指有条件向社会公众普及自然资源科学知识与方法、展示科技成果、弘扬科学精神的自然资源领域相关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以及重点实验室、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科技创新平台。科学研究类科普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分类条件:

(一)在自然资源某研究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科研特色鲜明,创新成果突出,科研基础设施齐备,可供公众参观的设施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具备良好的开放和参观条件,科普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并根据最新科研成果、科技前沿发展等,及时更新扩展内容,相关内容应准确、通俗易懂;

(三)根据资源特色,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开展具有启发性、科学性的科普活动;

(四)能够将科研成果,通过科普文章、科普图书、科普视频等方式进行科普转化,每年针对科研成果创作科普作品;

(五)建有公众开放制度,能够提供团队预约科普服务。



第三章 申报与命名





第十条 科普基地申报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申报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科普基地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和推荐工作;自然资源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科技部直属单位可直接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 科普办对申报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情况。自然资源部、科技部组织科普办开展科普基地的评审工作,组织专家听取科普基地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证明材料,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形成评审结果和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实名书面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报请自然资源部和科技部核准,正式命名为“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牌匾。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已命名的科普基地应当在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在助力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作出表率;在加强自然资源科普能力建设、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中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六条 已命名的科普基地应不断提升科普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和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创作科普作品,开展日常性科普活动,积极参与世界地球日等重大科普活动,及时报送活动总结。每年12月20日前向科普办提交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部、科技部支持和指导科普基地建设,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普项目、奖励,优先提供培训机会,择优推荐国家示范科普基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学会、协会的沟通协作,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科普基地建设及运行。科普办加强与科普基地的联系,组织开展交流、培训等活动,编制科普基地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工作,经评估合格的继续保留科普基地称号,评估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第十九条 已命名的科普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命名:

(一)评估不合格,经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

(二)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不提交评估材料,不参加评估活动;

(三)发生有损科普基地荣誉的行为;

(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和科技部科技人才与科学普及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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