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36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外交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毫不放松做好外防输入工作,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保障国际海上物流供应链畅通,切实维护船员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责任
(一)外交、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海关、移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制定针对海员的境外遣返保障和入境通关政策,设立专门入境、隔离、救助通道,保障我国海员境外下地回国和入境畅通,督促指导驻外使(领)馆、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工作各项制度,积极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和船员权益保障工作。
(二)各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做好到港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安全有序做好船员换班和伤病船员救助等工作,积极组织当地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海关、移民等部门,安排专门力量,加强对入境船员的管理和服务,为船员接种疫苗创造条件、做好保障,有效控制潜在的疫情风险。
(三)各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是船舶船员疫情防控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持续完善船舶船员防疫制度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和远端防控举措,加强船员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培训,有效指导船舶、督促船员做好在船和生产作业期间的自我防护,配足配齐船上防护设施设备和防疫物资,保障船舶物料、船员膳食和生活必需品供给。
(四)各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要督促指导船舶、船员按照相关防疫指南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提高防控意识,增强防控能力,严格遵守地方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自2022年2月15日起,疫情防控期间,拟入境并计划在境内港口换班的国际航行船舶在驶离境外最后一港口前,所有在船船员应进行新冠病毒检测,检测呈阳性的船员及时就近治疗;同时,在航行途中,要按照高危人群处理方法,落实船员定期检测制度和检测呈阳性情况下的紧急隔离及在船救治具体措施,避免扩大感染范围,降低船员带疫来华风险;船舶应将检测信息连同进出口岸审批材料一并报送至拟靠第一入境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员健康情况有异常的,船舶应将有关信息及时报第一入境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处置。新冠病毒检测应优先选用核酸检测。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关实施细则。
(五)对于国际航行船舶的所有下船船员,海关要严格实施采样检测。对于不下船船员,检疫有异常的及其密切接触者、船舶申请改为经营境内运输的、14天内在境外换班上船的,海关实施采样检测;对港口运营单位通过书面方式承诺船员和登轮作业人员有效防护并避免不必要接触的,经报地方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后,入境港海关可不对14天内在境外换班上船的不下船船员进行采样检测。各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应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修造船厂疫情防控的指导,确需实施修理的国际航行船舶在停靠第一港时,海关对全部船员采样检测;维修期间,由维修港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确定修船船员的核酸检测频次,并组织实施采样检测。
各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指定相关机构及时将海关检疫发现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有发热和呼吸道等症状及核酸检测阳性船员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上述船员不能下船或确需返船的,经船长申请,由各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应在船上做好个人防护后立即离境。
二、切实做好国际航行船舶中国籍船员换班工作
(一)各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应按照《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际航行船舶中国籍船员换班操作要求》(附件1),制定船员换班工作具体流程和要求,明确首问责任制,对船方提出的船员换班申请应予以及时落实,不得以“中外船员混派”“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时限不符合要求”“来自境外疫情高发地区”等理由拒绝或拖延船员换班;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换班的(如本地区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等),其他港口不得以“非第一入境港”等理由拒绝或拖延船员换班。
(二)各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应综合分析研判本地区船员换班情况,统筹配置满足换班下船集中隔离船员所需的医院、场所、床位、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等资源,切实保障合理的船员换班和疫苗接种需求,实现“应换尽换”“应接尽接”。
(三)各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应将本辖区船员换班申请程序和要求、隔离资源配置及使用、核酸检测能力以及保障船员换班专班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情况报上一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相应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汇总后,于2022年2月1日前报交通运输部统一对外公布。
(四)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关心关爱船员,为换班船员顺利安全回国入境等提供保障服务。各地应将国际航行船舶在境内港口换班下船船员按照入境人员进行管理,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的规定,在入境地实施14天集中隔离,解除隔离后在居住地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落实核酸检测、健康管理等相关要求。如国家对入境人员隔离政策进行调整的,按最新要求执行。
三、切实做好伤病船员救助工作
(一)各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应按照《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要求》(附件2)制定伤病船员救助具体工作流程、要求及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布;积极就地、及时、有效做好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工作,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
(二)各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地方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按照《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要求》,切实做好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工作。
四、严格防控监督和责任落实
(一)各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本地区口岸疫情防控、船员换班和伤病船员救助工作的督导,依法科学、精准防控;要强化闭环管理,分区分级、从严从紧抓好口岸疫情防控关键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管控,不留隐患;要全面落实船员换班和伤病船员救助政策,确保口岸管理、船员换班和伤病救助安全有序畅通,为国际海上物流供应链畅通提供保障。
(二)外交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局等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及时通报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有关信息,认真评估总结,适时调整有关政策,协同推动疫情期间船舶船员疫情防控、船员换班、伤病船员救助等工作有效开展。
(三)将落实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船员换班和伤病救助等工作情况,纳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外防输入专项检查重点内容;对落实不力的,按常态化疫情防控监督检查有关要求处理。
五、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等工作
各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及时公布口岸疫情信息,切实做好口岸疫情防控、船员换班和伤病船员救助等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加大口岸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口岸一线人员防范意识。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要注意排查和化解涉船舶疫情、船员换班、伤病船员救助等矛盾,指导船员通过合理途径反映相关诉求,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际航行船舶中国籍船员换班操作要求
2、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要求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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