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水电〔2021〕382号《水利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5-13 09:38:08

水利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办水电〔2021〕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生态环境局:

2020年,《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以下简称241号文件)的适用范围调整至全国范围执行,各地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保障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部分地区仍存在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监管措施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长效机制未全面建立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小水电站全面落实生态流量,促进小水电绿色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生态流量是否按程序科学合理确定

检查小水电站是否按照24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科学合理确定生态流量。重点检查位于自然保护区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是否符合清理整改要求;对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产生影响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是否能够满足环境敏感区生态功能需求;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是否开展了专题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上游新建或拆除水利水电工程、实施跨流域调水等造成来水发生明显变化或下游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是否及时调整并按程序重新合理确定生态流量;按要求足额下泄生态流量后,厂坝间河段减脱水仍严重,或所在河流径流季节变化大、对枯水期水文情势影响大的电站,是否开展了生态调度或季节性限制运行。

(二)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是否能够长期稳定运行

检查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运行情况,确保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重点检查泄放设施是否按要求开展了专项设计,是否符合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相关标准,是否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是否验收合格且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投入运行;是否建立泄放设施运行管理维护制度,落实责任人,并纳入电站日常运行管理和统一维护;泄放设施出现异常时,是否立即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限期修复;通过生态机组泄放生态流量的电站,是否制定生态机组运行规则和检修期调度运行方案并按方案执行到位,确保与主机协调、配合运行;泄放设施现场是否设置生态流量公示牌,公开电站名称、泄放设施类型、生态流量确定值、责任单位、监管单位及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生态流量监测(监视)是否满足监管需要

检查小水电站监测(监视)设备选型和安装、数据采集和传输情况,确保满足监管需要。重点检查电站是否按要求在各泄水口设立监测点或在电站坝址下游附近选择满足监测要求的河道断面作为监测断面安装测流装置、监测下泄流量,真实反映生态流量泄放情况;受电源及信号等因素制约不能实时上传需定期报送图片、视频或数据的电站,是否按要求保存生态流量连续泄放的图片、视频或监测数据并定期报送。检查是否已建立完善省级或市县级生态流量监管平台,是否实现监管部门数据共享和整合,对实时上传的数据是否具备实时判别生态流量泄放达标功能,对不达标的自动报警并记录;对不能实时上传需定期报送的数据,是否能够及时核查并记录不达标情况。检查是否加强了监测(监视)设备或平台的运行维护,做到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报修和恢复,保障正常运行和监测(监视)数据完整。

(四)保障生态流量的长效机制是否建立健全

检查保障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制定了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提出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监管要求;是否按照241号文件要求,根据分级管理权限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监管、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管的重要内容,并与取水许可延续申请的审批政策相衔接;是否将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河湖长制国务院督查激励事项;是否有效整改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突出问题;是否推动小水电站开展生态调度运行,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反映生态修复和治理成本的小水电上网电价机制,落实资金用于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确定、泄放设施或生态修复方案设计、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建设维护等。

二、监督检查组织与实施

(一)监督检查主体及方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水电站落实生态流量的监管,按照“查、认、改、罚、回头看”等环节加强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的监督检查。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专门力量,充分利用监管平台,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随机开展监督检查。

(二)建立重点监管名录

要建立重点监管名录,将下游存在生态保护对象、厂坝间减水河段较长、历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小水电站纳入重点监管名录和环保督察范围,提出重点监管要求,定期随机线上抽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实地督查。要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动态调整当年或下年度重点监管名录和监督检查计划。

三、监督检查结果及应用

要建立问题台账,加强技术指导,跟踪问题整改销号,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未按要求足额泄放生态流量或未按时报送生态流量监测(监视)数据的小水电站,依法依规督促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送当地河湖长,必要时建议电网限制或禁止其发电上网,涉及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监督检查情况上报水利部并抄送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和生态环境部将适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水利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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