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斯洛文尼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4号)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斯洛文尼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4号
近日,斯洛文尼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洛文尼亚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斯洛文尼亚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斯洛文尼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卸下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斯洛文尼亚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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