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发〔2022〕5号《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
自然资发〔2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草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三定”规定,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调查职责整合至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负责森林、草原、湿地动态监测工作。为搞好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协调配合,减少工作重复浪费,充分发挥现有机构队伍的调查监测能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制度
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每年开展一次,并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及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形成的林地、草地、湿地地类图斑为工作范围。
(一)统一工作部署
自然资源部与国家林草局每年3月份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联合发文部署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明确调查监测任务和工作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联合发文或转发文件,共同推动做好本行政辖区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本行政辖区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
(二)统一分类标准
林地、草地、湿地指标依据《国土空间调查监测、规划和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可以根据需要,在林地、草地、湿地的二级地类基础上细化。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指标应覆盖并仅限于“三调”及其国土变更调查的全部林地范围,草原面积、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应覆盖并仅限于“三调”及其国土变更调查的全部草地范围。需要调整分类指标的,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林草局修订分类标准。林草业务管理需要的其他专项监测指标由国家林草局确定。
(三)统一调查底图
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以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保持相关数据基础的一致性。自然资源部统一向国家林草局提供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国家林草局统一制作调查底图下发地方林草主管部门使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共享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含原始数据和正射影像图)和相关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四)统一成果发布
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成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及其他成果由林草主管部门发布。
二、明确任务与分工
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草局共同组建工作专班,负责起草工作部署文件,审核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协调基础图件,解决调查监测中的重大问题,审核调查监测成果。工作专班领导小组由自然资源部主管副部长任组长,国家林草局主管副局长、自然资源部一位总师任副组长。国家林草局负责组织实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综合调查指挥中心参与。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参照以上模式,组建工作专班,并开展调查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调查监测成果经工作专班审核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共同上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
统一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是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党中央精神、国家立场、权责对等、严起来”的要求,切实转变观念,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密切配合,全程负责、履职到位,不折不扣地完成好这项工作。参与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的相关单位要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工作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
(二)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与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衔接,协同推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各项相关工作。在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发现实地现状相对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要对此类图斑的相关属性信息进行记录,在当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形成后,及时将相关属性信息关联到对应图斑上,纳入当年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成果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三)严格质量管控
各级工作专班是本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成果质量的责任主体,坚持分阶段分层级的全程质量管控,建立质量回溯机制,前一阶段调查监测结果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调查成果经逐级检查合格后方可汇交。
(四)加强成果共享应用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的共享应用,并根据需要向政府其他部门提供相关调查监测成果,扩大成果共享应用范围和成效。
(五)加强创新技术研究
调查监测应采用相对成熟、稳定的技术方法。对于需形成总体面积的调查监测指标,应采用内外业结合的图斑调绘方法开展全面调查,其他指标可采用抽样方法调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各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参与单位应加强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开展试点实验,经可靠性验证后,适时组织推广应用。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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