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法规发〔2021〕4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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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卫法规发〔202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现将《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12月31日









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结合卫生健康系统特点,制定本规划。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卫生健康系统普法工作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目标任务,以提高卫生健康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法治素养为重点,以增强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为着力点,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有机融合,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卫生健康行业依法治理进一步深化,全系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显著增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显著提升,全系统干部职工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明显提高,卫生健康相关领域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显著改善。制度规范、实施精准、评价科学、责任落实的卫生健康系统普法工作体系基本形成。

(三)工作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普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到普法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服务人民;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卫生健康中心工作开展普法;坚持与法治实践有机融合,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使普法融入卫生健康服务全过程;坚持守正创新、务求实效,针对不同对象分层分类开展精准普法。

二、明确普法重点内容

(一)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列入卫生健康系统各类干部学习培训教育重点课程,不断深化思想认识、筑牢理论根基,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平台,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机关、进机构,推动学习宣传入脑入心、走深走实。

(二)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民法典及党内法规。

全国卫生健康系统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深入持久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组织推动卫生健康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原原本本学习宪法文本,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推动“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制度化,实现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

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阐释好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推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带头学习宣传民法典,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组织开展民法典宣传学习。

继续把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基本任务,深入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社会治理现代化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国家安全法等,组织好“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提升国家安全意识。

以党章、准则、条例为重点,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突出学习宣传党章,教育广大党员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学习掌握党内法规作为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列入党组织“三会一课”内容,促进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

(三)深入学习宣传卫生健康法律法规。

重点宣传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学习其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深刻认识其对推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落实健康中国战略。

重点学习疫情防控与公共卫生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疫苗管理法生物安全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贯彻力度,提高卫生健康系统依法决策、依法办事能力。

持续学习宣传医师法、中医药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新制修订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律条文变成引导、保障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则,提升卫生健康系统依法治理水平。及时组织学习卫生健康系统新制修订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重大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四)持续学习依法行政等相关法律法规。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条例等常用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与履行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有效防范决策风险。

大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营造激发卫生健康领域市场主体活力的法治环境。

持续深入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涉及卫生健康领域的相关司法解释和通知意见等。 

三、持续提升重点人群法治素养


(一)紧抓领导干部“关键少数”法治教育。

卫生健康系统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各单位(部门)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新制修订相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列入卫生健康系统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法。

健全完善卫生健康系统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党委(党组)书记带头讲法治课,作学法表率。建立领导班子定期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对涉及法律法规的议题应当坚持决策前专题学法。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明确卫生健康系统领导干部履职应当学习掌握的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完善配套制度,促进知行合一。

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

(二)加强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

完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结合岗位职责需要,推动学法经常化,增强依法履职能力。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入职培训、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确保法治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专题法治培训,加大各类在职培训中法治培训的比重,特别是要重点培训新制修订卫生健康法律法规,以及与业务开展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考试,推动以考促学、以考促用。

落实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要求,把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推动卫生健康系统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制度活动常态化制度化,采用网上观看庭审视频或到法院现场旁听等形式,每年至少旁听庭审1次。

(三)分层分类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法治教育。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法治建设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法治建设要求融入管理运行的全过程。

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卫生人员法治教育,要将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纳入新入职人员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日常业务培训中,切实提高医疗卫生人员依法执业、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要适应医疗卫生人员不同岗位特点,特别是窗口服务人员、临床医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

加强卫生健康系统从事科研工作人员的医学伦理、科研合作、数据安全和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法治教育,促进依法诚信经营管理和依法执业。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学法用法的考核,结合实际将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对社会的法治教育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场合开展公共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等方面法治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在疫情防控等状态下依法行动、依法行事,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时期的法律服务,及时为困难群众等提供法律帮助,坚决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健康权益。

医疗卫生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疾病防控过程中,如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应加强对服务对象的相关法律提示。围绕卫生健康系统热点难点问题,组织执法人员和专家学者进行权威法律解读,广泛开展宣传讲解,正确引导舆论。

针对不同职业人群、老年人、妇女等,加大职业病防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其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积极利用国家宪法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各种卫生日、相关疾病防治日(周)、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敬老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和义诊等活动,组织开展系统内和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对与卫生健康领域相关市场主体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

四、着力提高普法针对性实效性

(一)在卫生健康立法、执法等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拟定或制修订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通过公开征求意见、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扩大社会参与,回应社会关切,建立意见反馈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布时,有权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般应当同步进行解读,加强宣传普及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执法检查中,要把普法融入执法过程,实现执法办案的全员普法、全程普法,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结合案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充分释法说理,做法律的遵守者、执行者、宣传者。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法治工作机构要把普法融入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全过程,对审查(核)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主动沟通,及时做好对文件起草机构工作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要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办理作为普法重要抓手,建立典型案例在机关内部公布机制,加大以案释法力度,使案件依法办理的过程成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普法的过程。

在办理信访案件过程中,切实作好释法析理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表达诉求,理性维护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

(二)充分依托法律专业人员开展高效普法。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队伍建设,不断壮大普法力量,鼓励结合各地实际编写普法材料。针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在工作中遇到的及在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中发现的常见法律问题,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培训,加强释法析理。

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等法律专业人士的作用,对新出台法律法规及时开展教育培训,针对单位内部发生案件及纠纷、依法执业自查发现问题、法制审核中发现问题开展有针对性普法,举一反三,推动法律进科室,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充分发挥卫生健康领域行业学(协)会行业自律的作用,推动其利用举办的各类研讨会、论坛等场合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三)充分利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

适应医疗卫生人员对法治需求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的转变,提高普法质量,形成法治需求与普法供给的动态平衡。在巩固培训、报刊、板报、电子显示屏等基础普法宣传阵地的同时,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推进智慧普法,拓展普法平台,丰富普法方式,讲好卫生健康法治故事。适应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实际,开发适合在碎片化时间阅读的普法短消息、短视频、短案例、短警示,增强普法覆盖面和可接受度。

鼓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创作个性化普法产品,加大音视频普法内容供给。坚持效果导向,促进单向式传播向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传播转变,增强医疗卫生人员参与感、体验感、获得感,使普法更接地气。

(四)推动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有机结合。

广泛开展卫生健康领域依法治理,推进制度规范健全、依法决策履职到位、合法合规审查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及时和法律监督有力的法治化治理方式,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解决矛盾靠法的环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依法治理。鼓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依法依规开展多种形式的示范创建活动,强化示范引领作用。

推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治理,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并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组织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切实提升依法执业、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完善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和纠纷的平台和机制。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完善卫生健康领域矛盾纠纷预防调处机制,引导人们理性平和依法协商解决矛盾纠纷。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普法工作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普法领导责任。要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法治建设总体部署,纳入综合绩效考核等,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把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支持本单位普法工作开展,保障普法工作必要经费。加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普法工作机构人员的系统培训力度,国家卫生健康委5年内完成对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普法工作人员的轮训。

(二)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

全面推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完善普法责任清单制度,细化普法内容、措施标准和责任。推行“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促进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本单位人员学法用法,加强对服务对象普法力度。

卫生健康系统相关报纸期刊等大众传媒承担公益普法责任,针对新出台(修订)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事)例开展及时权威法律解读。

(三)加强评估检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普法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和医疗卫生人员法治素养提升效果开展综合评估,从实际出发设定评估参数,健全评估指标体系,提升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加强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验收。鼓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差异化探索,及时发现、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卫生健康系统普法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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