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安监函〔2018〕4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办安监函〔2018〕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换证工作,根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安监函〔2017〕1088号)要求,现将证书延期换证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自愿向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证书延期。
二、证书在有效期内应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延期:
(一)未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
(二)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管理突出问题;
(三)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生产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每年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自评,并按规定提交自评报告;
(六)符合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评审标准规定。
三、符合延期条件的单位须通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应为图片或PDF格式的扫描件):
(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项目核准批复、机构设立文件;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清单;
(五)水库大坝、水闸的注册登记证和安全鉴定报告;
(六)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延期条件符合性承诺书。
四、我部将对证书延期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审定通过的单位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公告并换发证书;公示有异议的,由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处理。
联 系 人:刘庆彬、叶莉莉
联系电话:010-63203549、63203201
水利部办公厅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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