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海洋〔2022〕11号 关于印发《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环海洋〔2022〕11号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农业农村厅(委),中国海警局各海区分局,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警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和中国海警局制定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
2022年1月29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巩固深化渤海综合治理成果,实施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污染防治行动,着力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标志性战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以下简称三大重点海域)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实施陆海统筹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和示范引领,以重点海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攻坚成效,推动全国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沿海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立足三大重点海域生态环境禀赋和发展定位,统筹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确定治理目标、重点方向和阶段任务,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精准施策,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
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综合施策,注重流域和海域生态环境关联性、相邻河口海湾自然生态联系,实施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推动重点海域生态环境改善见实效。
系统保护、协同增效。实施“一湾一策”的重点海湾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强化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整体提升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质量,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沿海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落实责任、合力攻坚。强化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监督评估。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创新和探索新思路、新举措,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力量,形成接续攻坚、久久为功的社会合力。
(三)重点方向
渤海:以“1+12”沿海城市(天津市,辽宁省大连市、营口市、盘锦市、锦州市、葫芦岛市,河北省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山东省滨州市、东营市、潍坊市、烟台市)及其渤海范围内管理海域为重点,巩固深化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成效,加强重点海湾综合治理和美丽海湾建设,构建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协调的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长江口-杭州湾:以“1+6”沿海城市(上海市,江苏省南通市,浙江省嘉兴市、杭州市、绍兴市、宁波市、舟山市)及其管理海域为重点,加强两省一市陆海污染源头治理和近岸海域水质改善,保护好重要河口生境,以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珠江口邻近海域:以6个沿海城市(广东省深圳市、东莞市、广州市、中山市、珠海市、江门市)及其管理海域为重点,稳步推进近岸海域水质改善和亲海环境质量提升,保护好重要海洋生物及栖息地环境,助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湾区。
(四)主要目标
到2025年,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三大重点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较2020年提升2个百分点左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稳步推进,省控及以上河流入海断面基本消除劣V类。滨海湿地和岸线得到有效保护,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响应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全国示范价值的美丽海湾。
二、重点任务
(五)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
参照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经验,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全面推进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入海排污口排查,建立“一口一档”的入海排污口动态台账。制定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方案,进一步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加强沿岸直排海污染源整治,对未稳定达标排放的入海排污口进行深度治理,“一口一策”持续推进三大重点海域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备案、监测、监管等制度。2023年底前,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制定溯源整治方案。到2025年,渤海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三大重点海域基本实现入海排污口分类监管全覆盖。(生态环境部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六)入海河流水质改善行动
加强陆海统筹和区域协同,深化海河、辽河、淮河、珠江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完善水污染防治流域协同机制。加强沿海城市重污染海湾入海河流整治,组织制定“一河一策”入海河流治理方案,因地制宜加强总氮排放控制,实施入海河流总氮削减工程。到2025年,省控及以上河流入海断面基本消除劣V类。(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七)沿海城市污染治理行动
加强沿海城市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控制和监管执法,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实行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依证监管。(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参与)推进沿海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大力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开展城镇雨污管网混错接改造、更新、破损修复,加强管网清疏管养,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效能,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推进污水处理设施高质量建设和运维。到2025年,沿海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沿海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行动
因地制宜推进沿海地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深入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实施农膜回收行动,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种养结合。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水平。到2025年,沿海地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减少,利用率均达到43%,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稳定在97%以上。(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海水养殖环境整治行动
沿海地方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进一步优化海水养殖空间布局,依法禁止在禁养区开展海水养殖活动。研究制订海水养殖污染防控方案,推进海水养殖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农业农村部牵头,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参与)按照有关部署,研究制订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地方标准,加强工厂化养殖尾水排放监测,加大海水养殖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的监视监管力度。2023年底前,沿海省(市)出台地方海水养殖尾水相关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牵头,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十)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行动
沿海地方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巩固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成果,完善实施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单制度,推进“船-港-城”全过程协同管理。(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巩固深化渤海渔港环境整治成果,将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主要渔港纳入名录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级渔港、渔船停泊点生产生活污水和渔业垃圾回收处置,推进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建设和环境清理整治。(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岸滩环境整治行动
加强岸滩及海面漂浮垃圾的监测调查,进一步推动沿海市县建立海洋垃圾清理工作长效机制,保持亲海岸滩等重点滨海区域无明显塑料垃圾。(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参与)增加海滩等活动场所垃圾收集设施投放,提高垃圾清运频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开展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度假区周边入海污染源排查整治,加强海水浴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和信息发布。(生态环境部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十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行动
巩固深化渤海生态保护修复成效,因地制宜实施黄河口、辽河口、滦河口等河口湿地保护修复,不断提升渤海生态系统质量。推进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滨海湿地和岸线保护修复。(自然资源部、林草局牵头,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渤海继续加强斑海豹、黑嘴鸥等珍贵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长江口-杭州湾实施中华鲟、白头鹤等濒危物种及其关键栖息地的保护修复和生态监管,加强鳗苗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苗种捕捞特许管理。珠江口邻近海域系统实施滨海水鸟栖息地生境营造提升建设,加强中华白海豚保护能力与救护网络建设及人类活动监管,恢复修复重要洄游通道。(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牵头,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参与)严格海洋伏季休渔监管执法,实施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农业农村部牵头,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十三)加强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监管能力建设
沿海地方加强沿岸原油码头、危化品运输、重点航线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强化事前预防和源头监管。建立健全海上溢油监测体系,提升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交通运输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应急部、中国海警局等参与)加强重点海域沿岸石化集聚区等涉海环境风险源排查,督促相关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以渤海为重点,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风险源排查整治和溢油风险监控。指导督促沿海省(市)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等加强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修订,推进沿海地方应急船舶装备、物资保障、监测预警预报、监督执法等能力建设。(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应急部、气象局、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十四)推进美丽海湾建设
按照沿海地方统一部署,围绕“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目标要求,保护好自然禀赋优良的海湾生态环境,加强受损海湾“一湾一策”综合治理,因地制宜推进重点海域的美丽海湾建设,加强海湾生态环境常态化监测监管。到2025年,形成一批具有全国示范价值的美丽海湾。(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气象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评估
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到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全过程。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各相关沿海省(市)和沿海地市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各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制定本区域具体实施方案,将行动方案的各项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依法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加强对沿海地方组织实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的督导帮扶,建立定期调度和监督评估机制,将本行动方案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对未能按期完成行动方案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地区,督促限期整改,重大问题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十六)强化科技支撑和资金保障
统筹行业领域优势科技支撑力量,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重大科技需求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沿海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等实施联合科技攻关,加强近岸海域污染源解析与管控、流域入海总氮负荷削减、受损海洋生态系统修复、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管理信息化等关键技术研究,开展国控河流入海断面的总氮通量监测试点,积极推动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科技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沿海地方可按规定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强化攻坚行动的经费保障。鼓励并规范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攻坚行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介的舆论宣传作用,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攻坚战实施过程中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等的生动实践,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牢生态文明理念,提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法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攻坚行动的“开门问策”,充分发挥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和网络监督作用,提高公众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生态环境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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