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21〕7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网关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网关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21〕7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数字货币研究所;中央结算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清算所,支付清算协会,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环球融讯网络技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金融网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8〕17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网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监管意见》(银函〔2021〕9号)相关要求,现就做好金融网关服务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网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网关公司)负责为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中国境内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提供金融网关服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并运营金融报文服务的本地网络集中点,为用户提供与 SWIFT主干网的稳定、韧性强和安全的连接。
(二)在中国境内建立并运营本地数据仓库,用于对跨境交易报文进行数据存储以及事后监测和分析。
二、金融网关公司应组织用户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金融网关公司应及时向用户发布通过本地网络集中点接入SWIFT主干网以及相关业务报文的复制和存储工作方案,尽快实现本地网络集中点和本地数据仓库投产。
(二)金融网关公司应联系并组织用户签订金融网关服务协议,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三)通过互联网方式接入SWIFT主干网的用户,应统一通过金融网关公司的本地网络集中点接入。金融网关公司应于本地网络集中点投产后2个月内组织用户完成接入工作。
(四)通过专线方式接入SWIFT主干网的用户,可与金融网关公司协商并适时迁移至本地网络集中点。金融网关公司应为通过专线方式接入SWIFT主干网的用户提供接入指导和业务咨询等服务。
(五)用户应将通过SWIFT网络处理的业务报文复制并存储在金融网关公司运营的本地数据仓库中,用于监管部门对跨境交易报文进行事后监测和分析。金融网关公司应组织用户于金融网关服务协议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相关工作。
三、金融网关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服务:
(一)金融网关公司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业务规定,并落实金融业数据安全和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相关标准,严格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妥善保管通过金融网关服务获取的信息,相关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当在境内进行,并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主动识别不当使用或者非法访问信息等情况。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二)金融网关公司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金融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系统安全保护能力,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健全业务连续性保障计划、供应链安全保障方案和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开展业务连续性日常监测和应急演练,建设灾备体系,确保金融网关服务的连续性。
(三)金融网关公司应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合理确定金融网关服务的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差错争议、纠纷投诉处理等机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不得低于原有服务水平;不得违背用户意愿搭售其他产品或服务,不得将与服务无关的义务转移给用户,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四、用户应当配合金融网关公司做好金融网关服务相关工作,协助提升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水平和网络韧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履行应急事项报告义务。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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