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0〕5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重新明确退休证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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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重新明确退休证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党中央各部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人事部门,高法院、高检院人事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部门:
200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原退休证式样已不适用。根据《关于制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退职证〉及〈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7〕112号)规定,现就重新明确《退休证》式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统一式样。
二、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退休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休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印制,加盖本厅(局)印章(具体式样见附件)。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保证印制质量,组织好证件发放,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本通知下发后,《关于印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退职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及报送离休、退休、退职人数等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1997]116号)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
1.中央国家机关《退休证》式样(略)
2.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休证》式样(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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