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农水函〔2022〕23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3-29 03:11:10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办农水函〔2022〕23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做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管理工作,保障投资效益可持续发挥,根据《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做足项目储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储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组织有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需求、已纳入全国中型灌区名录的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按照自愿原则编制项目立项建议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1),项目立项建议报告应当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有序组织中型灌区项目立项建议报告的审查,通过竞争立项等方式,筛选符合改造条件的灌区,建立中型灌区项目储备库,并按照优先级进行排序。灌区改造的基本条件应符合《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0〕87号)的有关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明晰各自条件。今后我部将把灌区项目立项建议报告编制完成情况作为各省份中型灌区改造任务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有序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对纳入项目储备库的灌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优先级、灌区改造的计划安排、资金规模、地方积极性等,组织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有序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水利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分两年实施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投资、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等详细的实施计划。2023-2025年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总任务可按2021-2022年总任务的2-3倍做好前期工作。2023-2025年各省份中型灌区改造的具体任务将在今年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评估完成后,根据评估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纳入《全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2年)》以及其他已使用2021-2022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改造的中型灌区不得再申请中央补助资金。

三、推动优先将中型灌区建成高标准农田。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优先将大中型灌区建成高标准农田。各地要深入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中型灌区改造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协同推进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1〕302号)要求,协同推进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在开展中型灌区项目前期工作中,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农业农村部门积极沟通合作,全面调查灌区内已建高标准农田的范围和今后高标准农田的建设计划,有序推进灌区一张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一张图的叠加。筛选确定2023-2025年中型灌区项目时,在满足灌区改造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要将中型灌区灌溉面积已基本建成高标准农田,或尚未建成高标准农田但已纳入2023-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作为项目选择的必要条件。对创新建设和管理机制,推进“两手发力”,积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给予积极支持。

四、有关要求。
2022年6月底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中型灌区项目储备基本情况(见附件2)、2023-2025年申请使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中型灌区项目名单(见附件3)报送水利部。逾期未报送的,视为不再申请2023-2025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自2022年4月起,水利部农水水电司于每月5日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进行月调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报数据的审核把关,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联系人:章杰

电话:010-63204412

邮箱:nsc@mwr.gov.cn





 

水利部办公厅

2022年3月11日







附件

1: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立项建议报告参考提纲

2:——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型灌区项目储备情况表

3:——省(自治区、直辖市)2023-2025年申请使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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