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2021〕124号《国家矿监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
国家矿监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
矿安〔2021〕12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今年以来,矿产品价格持续高位运行,部分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问题突出,全国煤矿较大以上事故明显反弹,近期又接连发生多起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高度警惕,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松劲心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严格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不放松。现就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重点打击整治内容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的;
(三)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四)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的;
(五)超层越界、违规开采保安煤柱的;
(六)隐蔽致灾因素不清、重大风险没有管控措施冒险作业的;
(七)隐瞒作业地点的;
(八)瓦斯超限、无风、微风,出现透水、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冒顶等灾害预兆不撤人、冒险作业的;
(九)违规爆破、动火作业的;
(十)违法违规承包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的;
(十一)使用淘汰设备、工艺的;
(十二)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修改、删除及屏蔽系统数据信息的;下井人员不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的;
(十三)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管控治理和密闭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十四)已公示列入淘汰退出名单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假整合、假技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
(十五)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的;
(十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不落实的;
(十七)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特别是混合所有制、托管企业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
(十八)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九)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定的其他内容。
二、严格处置事故隐患
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要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准确认定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停产停工,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安全措施和下井人数,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批、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安排人员入井整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时要安排驻矿安监员监督隐患整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明确联系责任人,通过远程监察、抽查等方式监督整改情况,现场核查整改结果,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严防边整改边生产建设甚至不整改冒险组织生产建设行为发生。要加大对大班次人员入井管控,严禁超定员入井作业。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要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精神,对该停产整顿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重大事故隐患要按照《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矿安〔2021〕49号)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倒查有关人员责任,尤其是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人"责任。对不具备办矿能力的,要由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企业兼并重组或托管。对存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对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要用好《刑法修正案(十一)》、《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武器,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推动形成部门合力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责令停产整顿煤矿和暂扣、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情况要告知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和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和限、停供电、驻矿盯守等措施。对纳入“黑名单"的,要通报煤炭行业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银行、银保监、能源、工商、工会等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对煤矿或所在企业集团在项目核准、淘汰落后产能、确定采矿权出让或土地供应、融资、民用爆炸物品
和电力供应、政策性资金支持、铁路运输、市场监管等方面予以限制,按照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五、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作用
要落实好《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矿安〔2021〕47号),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核查举报线索。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采取多种方式曝光反面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结合“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四个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至少报送1个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执法案例(模板详见附件)。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煤矿企业,督促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附件:执法案例模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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