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2021〕129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第四季度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3-19 01:37:04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第四季度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的部署,结合矿山安全生产实际,现就切实做好第四季度矿山领域安全防范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增强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

第四季度历来是事故的高发期,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矿业经济拉动矿产品价格高位运行、冬季保供、地方换届等因素影响下,企业赶进度超能力、非法违法组织生产、采掘接续失调等风险加剧,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扛起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要与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深入开展谈心谈话,推动矿山企业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进一步增强内生动力,落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控重大安全风险。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强化风险分析研判,定期分析本地区矿山事故规律特点,长周期、多维度、深层次研判事故风险。要严防煤矿重大事故风险,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121号)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全面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对隐蔽致灾因素不清、威胁安全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和防灭火专项监察的通知》(矿安〔2021〕122号)要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制度和井下防灭火综合措施等,严防瓦斯、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部分地区煤矿防治水专家会诊的通知》(矿安〔2021〕119号)要求,督促企业查清水文地质情况,落实水害防治措施,严防透水事故发生;深刻吸取近年来冲击地压事故教训,督促企业加强鉴定和评估,落实区域防冲措施和“三限三强”措施,严防冲击地压事故发生。要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1〕123号)要求,强化非煤矿山风险管控,紧盯非煤地下矿山通风、动火作业、提升运输、采空区管理、水害防治、露天矿山边坡安全管理和防冻防滑、尾矿库冬季放矿和筑坝等关键环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组织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回头看”,确保高质量完成非煤地下矿山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条件审核、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检测,以及单班下井超30人、井深超800米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专家技术会诊等任务;加快推进对尾矿库“头顶库”采取闭库销号、提等管理及改造升级等分类处置,以及长江经济带、嘉陵江上游和黄河流域等重点区域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要保障矿山用电安全,严防因拉闸限电致使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等中断,造成瓦斯超限、水淹井甚至发生人员被困和伤亡。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打非治违”与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安全生产大排查及“回头看”、“四个专项整治”、异地执法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要紧盯停产停工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工矿、技改重组矿、即将关闭矿、大班次矿、保供井工矿及尾矿库“头顶库”等高风险矿山和尾矿库,加大夜间巡查、突击检查、明查暗访等检查频次,严防违法违规组织生产酿成事故。要加快推动“电子封条”建设,年底前要完成停产整顿、长期关停及其他“不放心”煤矿“电子封条”的建设和联网工作,实现在线监管。要督促列入关闭退出矿山尽快实施实质性关闭,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切实解决待关闭退出矿“最后的疯狂”问题。要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21〕124号)要求,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供电等有关部门(机构、组织)的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非煤矿山未批先建、以采代建、擅自改变生产系统及外包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复产复工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确保复工复产安全。要加大惩处力度,综合运用约谈、“黑名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措施,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一律公开通报曝光,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四、严防超能力组织生产。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采掘接续监管监察的通知》(矿安〔2021〕115号)要求,对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该限产的限产、该停产的停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对采掘接续紧张的国有煤矿,要督促煤矿企业调整煤矿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要加强对大班次矿的人员位置监测,严防“人海战术”、超头面平行交叉作业等问题。要严厉打击超能力组织生产行为,严禁随意增产增供,严禁中小露天矿依靠加大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密度、增加入坑人员数量违规提高产量,发现突击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山企业,一律从重处罚,并追究上级公司责任。

五、压紧压实安全责任。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针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问题敢于动真碰硬,坚决纠正“花式检查”和检查执法“宽松软”等问题。要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 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要求,切实将保供矿、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矿、停建矿、技改矿、整合矿、基建矿、生产矿等所有类型的矿山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压实每一处矿山的安全监管监察责任,明确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消除监管盲区。要压实保供煤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保供煤矿上级公司领导落实包保责任,并派出工作组驻矿盯守;督促保供煤矿公开作出安全承诺;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律公开曝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严肃处理,切实保障安全供应。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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