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中医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中医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管)单位:
《防范和惩治中医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已经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月7日
防范和惩治中医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依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中医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委托实施统计调查的支撑单位中负责管理或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责任是: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主持学习贯彻上级有关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部署要求;推动建立责任体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指导制定并监督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举措;优化统计工作机制,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责任是: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严格依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指导开展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全程;协调解决统计保障中存在的困难,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
第六条 涉及统计职能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体责任,其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落实业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加强业务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专人负责,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健全并落实有关业务统计领域的调查制度设计、任务布置和数据质量控制制度;按照隶属关系和业务对口原则,加强对下级部门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检查督促。
第七条 支撑中医药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具体实施统计调查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其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细化落实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严格依照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确保统计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底线、红线;健全落实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保障有关统计信息系统及技术的科学性完备性,确保统计工作的信息技术支持和数据处理不受干扰。
第八条 统计人员按照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其责任是:依法履行职责,如实采集、处理、存储、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下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统计数据真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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