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21〕41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4-17 01:44:48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民发〔202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落实。




 

民政部

2021年4月21日







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关于更加突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有关部署,民政部决定在三年全国农村低保工作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基础上,开展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以下简称巩固提升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巩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整治低保金管理发放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加快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基层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重要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持续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全面梳理三年农村低保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不落死角、不留尾巴,坚决避免整改不到位和反弹回潮问题。组织开展重点对象排查,对城乡低保对象中实施备案的人员逐一排查,及时清理纠正优亲厚友等违规纳入低保问题。加强民政部门低保信息与殡葬信息比对,对已死亡低保对象按规定及时注销,停发低保金。

(二)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回头看”。加强与卫生健康、乡村振兴(扶贫)、残联等部门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对未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的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持续增收能力弱、返贫风险较高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疫情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重点人群开展摸排核查,及时将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人员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坚决防止“脱保”、“漏保”问题,确保兜住底、兜牢底。

(三)全面排查疫情防控等相关救助政策落实情况。认真对照2020年国家层面出台的因病因灾因疫情困难群众相关救助政策,全面排查对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单人保”,对符合条件的未参保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适度扩大特困供养覆盖范围、合理提高救助供养水平等政策落实情况,确保将因病因灾因疫情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群众及时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

    (四)集中整治低保金管理发放不规范问题。对2018年以来低保金发放台账进行梳理排查,发现发放账户与低保对象姓名不一致、向同一账户频繁支付或大额支付等存疑信息,及时开展复核纠正。完善生活不能自理低保对象卡折委托代管相关政策措施,强化对代管人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加大《民政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139号)落实力度,建立完善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金融机构三方在资金管理发放中的权力制约机制,规范发放程序,打通发放堵点,缩短发放时限。

(五)集中化解社会救助领域信访事项。全面梳理2018年以来社会救助领域信访件,对其中的重复信访事项建立专门工作台账,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置,对账销号。部省两级民政部门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信访矛盾较为突出的地方组织开展专题调研、重点督办、直查直办、重点约谈,指导地方摸清情况、化解矛盾,集中解决一批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加强部门协同联动,会同信访部门开展社会救助领域信访事项定期通报、会商研判、联合督办等工作,提高初次信访事项一次性化解比例。

(六)持续整治低保等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作风问题。严肃查处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中不担当、不作为,脸难看、事难办问题,严肃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搞形式、走过场,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纸上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提高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为民服务质量和效率,采取第三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服务质量和效率进行评估,规范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值守和事项办理程序,提升为民办事能力和服务态度,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三、工作安排

(一)谋划部署阶段(4月底前)。按照部党组统一部署,制定《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落实举措和完成时限。

(二)排查整改阶段(5-10月)。指导各地开展全面梳理排查,抓紧整改相关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低保金管理发放不规范、群众诉求解决不到位、工作作风不实等问题,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

(三)重点督导阶段(8-10月)。根据各地巩固提升行动开展情况,组织力量对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地方开展实地督导,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现场督办,帮助基层解决困难。

(四)全面总结阶段(11-12月)。对全国巩固提升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工作成效开展评估,形成工作情况报告,并就下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作出安排。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重要指示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把抓好巩固提升行动作为坚持人民立场、维护困难群众利益的有力举措,提高政治站位,完善领导机制,强化责任担当,精心安排部署。

(二)狠抓工作落实。将巩固提升行动纳入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按照项目化推进、台账式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并按季度更新,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确保巩固提升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民政部、财政部2021年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三)强化部门联动。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协同配合,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健全完善部门联动的社会救助资金问题线索查处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保持问题整治高压态势,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震慑作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坚持开门搞整治,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总结、宣传、推广巩固提升行动中形成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挖掘正面典型,讲好社会救助故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适时组织群众满意度第三方调查,用群众的现实获得感检验巩固提升行动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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