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19〕139号《民政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2-04-17 01:44:13

民政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9〕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促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资金(以下简称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的重要意义

社会救助量大面广、点多线长,用好社会救助资金对于促进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加强资金监管、提升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个别地方社会救助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资金使用不够规范、效益有待提升等问题依然存在,甚至出现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截留私分社会救助资金,以及在资金发放中吃拿卡要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损害了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公信力,迫切需要规范改进、强化监督管理,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作为打通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作为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规范运行流程、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科学合理预算、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二、加强社会救助资金全流程监管


(一)强化资金保障责任。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实行地方承担主体责任、省(区、市)负总责、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抓落实的责任分担方式,中央统筹指导并给予补助。各地要依据责任划分,认真履行资金保障主体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求,做好社会救助资金测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资金测算情况和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科学合理编制资金预算,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省级财政要积极做好资金保障,并向贫困地区倾斜,减轻贫困地区市、县级资金筹集压力。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社会救助资金测算、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严格审核资金预算编制方案,提高预算编制的精确性和有效性。

(二)严格资金分配下达。省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因素分配法,综合考虑救助对象人数、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和努力程度以及工作绩效等因素,坚持“倾斜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在社会救助资金分配中,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等规定,做好资金预算的提前下达和年度下达工作,进一步规范下达时限,提高下达效率,确保资金预算及时足额下达。县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减少资金支付的中间环节,确保资金支付安全、高效。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有关规定在乡镇(街道)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的,资金下达具体程序由地方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三)加强资金发放监管。社会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做好审核把关。民政部门确定救助对象的同时,要告知、指导其及时、准确提供在代理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降低统一办理卡折带来的风险,杜绝卡折发放中人为设障、吃拿卡要行为的发生。对于无法自行支取社会救助资金的对象,要落实其监护人、委托照料人帮助支取社会救助资金,或由本人指定他人代为支取。民政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日常管理服务中予以重点关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意愿,由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或村干部代为持有卡折、支取社会救助资金。对在临时救助实施中,发放现金或实物的,要逐一进行登记备案。财政部门和代理金融机构要加强审核把关,对发放名单与发放金额、发放人数与发放总额等对应不上、有明显异常的,要及时预警,并会同民政部门及时核对处理。

(四)规范资金支付使用。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资金用途,规范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社会救助资金,或用于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经费、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各地要合理安排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正常运转。代理金融机构要按规定落实针对救助对象的优惠、减免政策,保证服务质量,及时为救助对象发送社会救助资金发放信息等,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卡折办理、资金发放等管理服务费用。省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大对社会救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力度,指导市县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专项监督检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督查、审计等,重点检查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拨付、发放、使用等方面工作情况。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救助资金发放中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吃拿卡要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二)创新资金监管方式。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监管政策,创新社会救助资金监管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立涵盖在线办理业务、运转流程查询、风险自动预警等内容的信息平台,通过线上监测与线下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全程可视化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堵塞资金监管漏洞,加强风险防控,最大限度避免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三)拓宽资金监管渠道。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推动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督有机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运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社会救助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增强社会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规范信息公开公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分配、支出等情况,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要加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公示,进一步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地点、公示时限,及时全面公示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建立健全群众反映问题、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救助对象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代理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在社会救助资金筹集、分配、拨付、发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到岗,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每个环节责有人负、事有人做,每个环节监督到位。

(二)增强工作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金融机构要加强在日常工作中的沟通联系,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定期进行情况通报,共同研究问题、堵塞漏洞、完善措施,加强在社会救助资金监管方面的协作配合,不断增强工作合力。

(三)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对县乡两级涉及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各环节经办人员的廉政教育及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其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使用和发放“终端环节”各项工作的政治意识、法纪意识和廉政意识,提高经办服务能力,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四)完善责任追究。各地要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协作,强化对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损害困难群众利益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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