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22〕5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措施的实施办法(2022)〉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措施的实施办法(2022)〉的通知》
银发〔2022〕5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保监局、证监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要求,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对《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措施的实施办法(2021)》(银发〔2021〕32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措施的实施办法(2022)》,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措施的实施办法(2021)》同时废止。
附件: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措施的实施办法(2022)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3日
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措施的实施办法(2022)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有关要求,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秩序成效较好的省(区、市)采取激励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价依据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依据本部门掌握的地方工作成效情况,参考本部门日常督查情况,对有关地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秩序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条 评价对象
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三条 评价原则及方法
(一)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切实简化考评方式、优化考评流程。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综合两类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严格控制督查激励数量(总数不超过5个),提高激励含金量。
(三)充分考虑地区发展的差异性,合理制定评价标准,提高评价的科学性与可比性。评价结果应综合考虑地区平衡,兼顾东、中、西部地区。
第四条 评价标准
(一)定量评价标准:
1.各地区近三年重大逃废债事件情况。(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2.各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平安建设工作考评有关情况。(银保监会)
3.各地区化解高风险中小银行机构相关风险进展情况和处置地方法人银行不良贷款情况。(银保监会、人民银行)
4.各地方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提高人民币结算占比情况。(人民银行)
5.各地发生因损害银行或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引发群访群诉的情况。(银保监会)
6.各地区上市公司等法人受行政处罚情况。(证监会)
7.各地区各类交易场所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数量、涉及金额和涉及人员情况。(证监会)
8.各地区压降违法违规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情况。(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二)定性评价标准:
1.各地区发生重大区域金融风险情况。(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2. 各地区推动巩固绿色金融、科技金融和制造业金融服务发展情况。推动提高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完善民营企业融资配套服务情况。推动巩固金融扶贫成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等普惠金融发展,健全信息共享平台、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配套服务情况。(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3.各地区将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等情况。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金融知识普及与投资者教育的长效机制、推进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等情况。建立金融科技驱动的金融创新活动长效监管机制情况。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解民营企业债券违约风险方面的情况。(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4.各地区推动金融科技规范应用,加快金融数字化转型,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风险技防能力情况。规范发展住房租赁金融业务,大力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5.各地区对各类交易场所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的情况。(证监会、人民银行)
6.各地区配合完善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情况。配合推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服务减费让利情况。配合拓展移动支付在公共交通、医疗、缴税、校园、公共事业缴费等便民领域场景的应用,加快非现金支付受理环境建设情况。配合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无证从事支付业务等支付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整顿情况以及推动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情况。(人民银行)
7.各地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地区金融稳定、培养和引进金融人才、服务金融机构和企业发展等方面情况。建立健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工作机制,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行动,配合查处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推动现金支付环境建设及对拒收现金行为的配合整治,切实保障特殊群体使用现金消费支付便利化,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情况。不当干预或影响信用评级机构展业独立性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胁迫、诱导或干预信用评级机构作业和决策,阻碍或限制信用评级机构尽职调查,设置不合理的信用评级导向,限制信用评级机构公平竞争等行为。(人民银行)
8.各地区推动保险行业支持经济转型升级、服务社会治理创新、开展民生保障服务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情况。各地方政府不当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管理情况。(银保监会)
9.各地区支持属地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情况。支持相关人民法院开展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情况。(证监会)
第五条 评价程序
每年2月底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照上述标准分别提出评价激励对象,并对提出的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考虑,按照各部门提出拟激励对象的得票数以及该地区有无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等进行综合排名,最终确定评价结果,并报国务院办公厅。
确定激励名单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在各自部门门户网站对激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第六条 激励措施的落实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安排,对拟予以激励支持的省(区、市)予以以下激励支持:
(一)根据该省(区、市)金融机构的实际合理资金需求,适度加大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制造业、“三农”、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绿色低碳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投放。(人民银行)
(二)支持该省(区、市)或其辖内地区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等予以重点考虑和支持。(人民银行)
(三)在充分尊重商业银行自主发展意愿的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该省(区、市)设立分支机构。(银保监会)
(四)支持该省(区、市)有绿色项目融资需求的企业注册发行碳中和债等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支持该省(区、市)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该省(区、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就“双创”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等设立专项审核机制,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提高上市审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工作效率。将“双创”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承销情况纳入证券公司实施正向激励评价。(人民银行、证监会)
(五)支持该省(区、市)或其辖内地区积极探索保险业改革,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支持该省(区、市)保险机构(含分支机构)结合本省(区、市)经济、社会和民生领域实际需求开展保险产品和业务创新。在充分尊重保险公司自主发展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该省(区、市)设立分支机构。(银保监会)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共同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措施的实施办法(2021)》(银发〔2021〕32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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