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综〔2022〕1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矿山安全标准目录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矿山安全标准目录的通知
矿安综〔202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标准是矿山安全生产活动的重要依据。为严格准确全面执行各项矿山安全标准,现将现行有效的《矿山安全标准目录》印发给你们,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矿山及矿山企业,矿山安全设施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矿山安全设备材料生产制造企业,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鉴定、安全标志审核发放等专业服务机构)必须执行矿山安全标准及其他保障安全的标准。
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矿山安全标准作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及事中事后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不得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条件实施许可、审批、核准等事项。对违反矿山安全标准的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定期组织对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监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建议,可及时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反馈。《矿山安全标准目录》中的标准文本,可登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专栏或者中国矿山安全网(www.ksaq.org.cn),在“标准库”栏目中进行下载,“标准库”将根据标准立修废改情况保持动态更新。
请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联系电话:010-64463189;电子邮箱fgbzc2020@126.com。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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