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22〕1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22〕10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提升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财政部令〔2021〕第6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金融债券发行管理相关规定,现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为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而发行的、具有吸收损失功能、不属于商业银行资本的金融债券。
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依据金融债券发行管理规定和银行业监管规则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将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纳入对发行人金融债券的余额管理范畴。
三、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受偿顺序,劣后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规定的除外负债,优先于各级别合格资本工具。
四、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应当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二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强制要求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以全部或部分方式进行减记或转为普通股。
五、发行人应充分、及时披露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揭示债券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次级性风险、减记损失风险、转股风险。
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按季度进行信息披露。
六、发行人或投资人可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投资人应当提高内部评级能力,对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独立判断。
七、发行人应提升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市场化定价程度,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发行人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直接或变相购买其发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
八、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应在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
九、债券发行的其他事宜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发布后,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境内商业银行,以及在境外设立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被认定为处置实体的境内附属公司,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有关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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