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缅甸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6号)

浏览量:          时间:2022-05-03 14:30:53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缅甸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6号





经国务院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在中国和缅甸之间生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缅甸。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4月27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131633.html

本文关键词: 海关总署, 区域, 经济, 伙伴, 关系, 协定, 缅甸, 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22年, 第36号

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