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革函〔2022〕244号《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工程(2018-2022年)实施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工程(2018-2022年)实施的通知
文物革函〔2022〕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中办发〔2018〕45号),现就进一步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以下简称工程)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实施成效
《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的高位部署、统筹谋划,必须确保实施成效。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紧扣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实施保障,对本地区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自评估,查找短板、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工程实施情况并研商后续配套政策,做到查漏补缺,完善推进举措,确保工程顺利收官。
二、系统梳理总结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全面总结五年来工程实施进度和效果,形成工程实施情况报告,并于2022年11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实施总结报告报送我局。我局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调研督导,并将有关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
三、加强宣传推广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善于发现和总结推广在工程实施的基层工作实践、探索经验和制度成果,有序开展宣传报道专题活动,营造革命文物工作良好氛围,激励全国文物工作者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对具有典型性、时代性、引领性意义的优秀案例、工作突破,可向我局进行专项报告,我局将通过融媒体平台予以推介,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22年4月2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