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2013〕268号《水利部关于严格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全文附红头文件PDF扫描版下载)
水利部关于严格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
水资源〔2013〕26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目水利局:
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是《水法》确定的水资源管理基本制度。规范用水定额编制,加强定额监督管理,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提高用水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手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建立健全用水定额体系,严格用水定额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编制各行业用水定额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要求,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规定的行业划分,结合区域产业结构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加快制定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以及城镇生活等备行业用水定额。
农业用水定额编制要充分考虑小规模农户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水平,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农业发展规划、节水灌溉规划等划分省内分区,按划定的分区分别确定灌溉用水定额。
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要针对不同规模和工艺流程编制。通用用水定额主要用于已建企业的取水许可审批或计划用水指标下达,先进用水定额主要用于新、改、扩建企业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以及已建企业的节水水平评价。通用用水定额一般应以行业内80%以上企业达到为标准,先进用水定额一般应以行业内10%~20%以上企业达到为标准。高档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特殊服务行业要从严制定用水定额,以该地区所能达到的最先进用水水平为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应综合考虑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气候、生活习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在进行典型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
对国家已制定的用水定额项目,省级用水定额要严于国家用水定额。有条件的地级城市和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严于省级用水定额标准的本地区用水定额,经本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作为省级用水定额体系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有关程序发布实施。
二、切实规范用水定额发布和修订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法》规定,从严规范用水定额发布管理。各省级用水定额发布前,须征求所在流域的管理机构意见,经有关流域机构同意后,方可发布。以地方标准或以部门文件形式发布的用水定额,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用水定额发布后1个月内将用水定额文件或标准报送我部备案。
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跟踪用水定额执行情况。用水定额原则上每5年至少修订1次。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变化、产品技术进步等情况,及时组织修订有关产品或服务的用水定额。
各流域机构要结合定额修订周期,开展本流域有关省区的用水定额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提出有关省区用水定额修订和完善的意见,作为有关省区修订用水定额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应及时上报我部,并通告有关省级水衙政主管部门。跨流域的省区用水定额评估工作,由占该省区面积最大的流域的管理机构牵头,会同其他流域机构编制。
三、进一步加强用水定额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要根据项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等选择先进的用水定额。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提出的项目年最大取水量不得超过根据项目设计规模和用水定额核算的取水量。对超过核算水量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复文件应注明项目采用的用水定额。
取水许可申请批复文件核定的取水量不得高于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提出的取水量。换发取水许可证时,应按照最新实施的用水定额重新核定许可取水量。对申请取水许可的用水户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时,要根据最新实施的用水定额,及时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对公共供水系统内的用水户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时,要参照申请取水许可核定取水量的方式,核定该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根据用水定额的变更,按年度及时调整用水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定额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不具备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地区或行业,可按照依据定额核定的用水计划,实施超计划累进加价。未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的地区,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尽快实施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政策。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用水定额作为节水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鼓励企业内部按照先进用水定额进行考核管理。各地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必须依照国内先进用水定额进行评选,不符合先进用水定额的企业不得评选为节水型企业(单位)。
水利部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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