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调管〔2022〕19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工作的通知
办调管〔2022〕193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在水资源调度管理中的作用,落实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度管理责任,根据《水利部关于强化流域治理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办〔2022〕1号)和《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水调管〔2021〕31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工作机制
(一)明确调度管理责任。流域管理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跨省江河流域、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明确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调度管理机构和责任人,以及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和重要取用水户水资源调度实施责任人,全面落实水资源调度管理责任,完善水资源调度组织体系。
(二)建立调度协商机制。流域管理机构建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重要取用水户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会商、研判、协调水资源统一调度涉及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上报水利部。
(三)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流域管理机构应围绕水利部关于强化流域治理管理的工作要求,加强流域统一调度配套制度建设,并指导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省级水资源调度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调度管理。
二、有序推进水资源统一调度
(四)组织确定调度名录。水利部组织确定需要开展水资源调度的跨省江河流域及重大调水工程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名录》外条件成熟的跨省江河流域及重大调水工程,流域管理机构可先行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及早启动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开展水资源调度的其他跨行政区域江河流域及调水工程名录,并报水利部及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五)编制调度方案(计划)。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已公布的名录及有关文件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编制,统筹进度安排,有序启动调度工作。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应符合《办法》要求,并参考相关技术文件进行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印发实施。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做好跨省江河流域及重大调水工程水资源统一调度工作,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跨地级行政区江河流域及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工作,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报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配合开展调度方案(计划)的编制工作。
(六)审批备案方案(计划)。流域管理机构需报水利部审批的重要跨省江河流域及重大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应单独行文报水利部,并附编制说明等相关支撑材料。需报水利部审批的年度调度计划,应不晚于调度期开始前15个工作日报水利部。需报水利部备案的跨省江河流域及重大调水工程年度调度计划,应在文件印发前10个工作日内报水利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度管理权限内自行制定其他江河流域及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的审批备案程序。
三、抓好水资源统一调度实施
(七)坚持流域系统统筹。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系统观念,以流域为单元,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与地下水使用、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等,统筹解决水灾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问题,并贯彻落实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与洪水调度、发电调度、航运调度等衔接。特别是北方流域要统筹水资源调度与洪水调度。
(八)严格调度计划执行。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年度调度计划的执行,根据需要采取月(旬)调度计划、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按照管理权限对重要控制性工程直接下达调度指令或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实施调度。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调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重要断面流量(水位、水量)、各省级行政区用水计划等调度目标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因水情、工情等发生重大变化或突发事件需要调整的,应根据审批机关意见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
(九)重视生态补水调度。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调度协调机制,将生态流量等保障目标纳入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日常运行调度规程;要结合流域水情因地制宜相机开展生态补水,落实母亲河复苏行动工作部署,多措并举,让河流恢复生命、流域重现生机。
四、加快水资源调度信息化建设
(十)加强调度信息统计。流域管理机构要全面准确掌握流域内水资源调度基本情况,摸清流域内重要干支流用水量、跨流域调入调出水量、调水工程调水量等信息,形成台账并动态更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调度信息统计,并按相关流域管理机构要求及时报送。
(十一)强化调度信息共享。流域管理机构要抓紧牵头建立水资源调度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雨情、水情、水工程调蓄、取用水、重要断面调度控制要素等监测信息以及水资源调度信息共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流域管理机构统一工作部署,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省市加快建设水资源统一调度信息化平台,并将数据与流域管理机构实现互联互通。
(十二)提高科学调度水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已有预报调度系统,结合数字孪生流域和数字孪生工程建设,开展流域产汇流模型等开发应用,加快推进覆盖全流域的具有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的水资源管理与调配业务应用建设,提升水资源调度的数字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五、持续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要发挥好在督查、考核、激励方面的作用,按照年度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工作计划安排,对所辖范围内水资源调度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相关省级行政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中水资源调度内容进行评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职责履行情况纳入相关考核。
(十四)及时处置发现问题。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一旦发现控制断面控制指标不达标、实际取用水超年度计划、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发生严重水体污染等情形,应立即开展问题核实,及时处置,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通报,必要时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做好年度工作总结。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管辖范围内年度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报水利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总结应抄报相关流域管理机构。
六、保障措施
(十六)强化调度组织指导。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作为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优化水资源配置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本行政区域水资源调度管理主体责任,精心组织,细化实化目标任务,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调度计划全面落实。
(十七)加强调度能力建设。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水文监测站网和技术标准建设,加强水资源调度管理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水资源调度有关重点问题和关键技术研究,定期组织水资源调度效果评估,不断提升水资源调度方案(计划)编制、实施和监管工作,切实提高水资源调度管理能力和水平。
水利部办公厅
202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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