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管〔2022〕285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母亲河复苏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7-25 05:30:54

水利部关于印发母亲河复苏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水资管〔2022〕285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母亲河复苏行动方案(2022-2025年)》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

2022年7月6日







母亲河复苏行动方案(2022-2025年)







河流湖泊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河流生命的核心是水,命脉在于流动。受资源禀赋条件限制、人类活动加剧及全球气候变化等因素影响,我国部分地区出现河道断流、湖泊萎缩干涸等生态问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制约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供水安全、生态安全、粮食安全、防洪安全构成威胁。母亲河是与国家民族以及省市县沿河区域人民世代繁衍生息紧密相关,对所在流域区域地貌发育演化、生态系统演变、经济社会发展格局构建、人类文明孕育、文化传承和民族象征等起到重大作用的河流湖泊。从各地的母亲河做起,开展母亲河复苏行动,让河流流动起来,把湖泊恢复起来,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是建设幸福河湖的具体行动。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聚焦河道断流、湖泊萎缩干涸问题,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推进江河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强化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实施河湖生态空间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因地制宜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和生态补水,复苏河湖生态环境,维护河湖健康生命,让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实现人水和谐共生。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改善生态。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守住生态安全的底线,有序实现河湖休养生息,提供更多优质水生态产品和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问题导向,综合施策。针对不同流域区域河湖存在的突出问题,统筹水资源条件、开发利用实际和生态保护需求,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靶向施策,持续促进河湖生态环境改善。

统筹兼顾,有序推进。以流域为单元,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分级、分类推进河湖复苏。

完善机制,强化监管。充分发挥各级河湖长作用,加强部门联动,强化流域治理管理和区域协作;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完善激励考核机制,确保河湖复苏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见效。

(三)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断流河流、萎缩干涸湖泊,分析河湖生态环境修复的紧迫性和可行性,确定2022—2025年母亲河复苏行动河湖名单,制定并实施母亲河复苏行动“一河(湖)一策”方案,优化配置水资源,恢复河湖良好连通性,恢复和改善河道有水状态,恢复湖泊水面面积,修复受损的河湖生态系统,确保实施一条、见效一条,让河流恢复生命、流域重现生机。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确定断流河流、萎缩干涸湖泊修复名录

按照河流、湖泊规模进行排查。重点针对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河流、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湖泊,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水文监测数据及其他相关成果,全面排查主要受人为活动影响导致河道断流、湖泊萎缩干涸问题的河湖,研判河道断流和湖泊萎缩干涸的成因,分析修复的必要性、拟采取的主要修复措施及实施的可行性。对流域面积小于1000平方公里的断流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的萎缩干涸湖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排查。

在排查分析基础上,选取确有修复必要且具备修复可行性的断流河流和萎缩干涸湖泊,纳入修复名录。断流河流、萎缩干涸湖泊排查分析成果分别填写附表1、附表2。

排查分析要求如下:

1.常年流水河流。出现河道断流或有水无流情况的,重点分析河道断流或有水无流的河段、河长、时长及趋势,研判问题的成因。

2.季节性河流。出现断流程度加剧的,重点分析出现断流问题加剧的河段、河长、时长及趋势,研判问题的成因。

3.湖泊。出现萎缩干涸情况的,重点分析湖泊水位、水域面积、出入湖水量、水域岸线占用变化情况及趋势等,研判问题的成因。

4.必要性分析。重点关注河湖生态功能定位和保护需求,分析正在实施或正在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划、方案的要求,说明河湖修复在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实施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流域区域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中的重要作用等。

5.可行性分析。结合河道断流、湖泊萎缩干涸问题的类型及成因,根据已有工作基础、水资源和水利工程等修复条件,进行分析。

对水资源过度开发,挤占河道内生态用水或超采地下水等导致河道断流、湖泊萎缩干涸的,分析流域区域水资源双控管理、节约保护、合理配置、优化调度、引调水、生态流量目标确定和保障、非常规水利用等措施进展和实施条件,分析修复可行性。

对围垦、水产养殖、城乡建设等侵占湖泊,导致湖泊萎缩的,应分析退田还湖、退圩还湖、退养还湖、河湖整治疏浚等工作进展和实施条件,分析修复可行性。

(二)合理确定2022—2025年母亲河复苏行动河湖名单

结合断流河流、萎缩干涸湖泊修复名录,根据修复工作目标及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按照以下情形,提出2022—2025年母亲河复苏行动河湖名单,填写附表3、附表4。经水利部复核后公布。

1.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河湖。

2.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母亲河。在本区域经济、社会、文化中地位突出,对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或发挥重要影响的河湖。

3.水生态环境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修复措施合理、可操作性强、修复效果显著的河湖。

(三)组织制定母亲河复苏行动“一河(湖)一策”方案

1.母亲河复苏行动“一河(湖)一策”方案原则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跨省河湖由流域管理机构指导协调或会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京津冀河湖、京杭大运河生态环境复苏方案,由水利部组织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以流域为单元编制母亲河复苏行动“一河(湖)一策”方案,方案要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水资源调度方案、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河湖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规划或方案等相衔接,支流方案要与干流保护修复要求相衔接,入湖河流方案要与湖泊保护修复要求相衔接。

3.编制母亲河复苏行动“一河(湖)一策”方案,要统筹流域与区域,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强化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提出明确的修复目标,细化主要任务、重点措施、进度安排,明确实施主体、组织分工、管理措施和保障措施。

4.结合水资源条件、工程条件和河湖生态保护需求,分析提出河流恢复有水、全线过流、保障生态流量水量以及湖泊水面恢复等可量化、可监测、可考核的目标,主要包括河流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水量)、恢复有水河长及时长,湖泊生态水位、湖泊水面面积等指标。

5.坚持以流域为单元,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统筹干支流、左右岸、上下游,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本地水与外调水,精准研判、靶向施策,合理确定保护与修复的任务措施,主要包括:

(1)退还挤占。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严守水资源开发上限,促进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强化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大工业、农业和生活节水力度,提高用水效率;将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压减河道外不合理用水,逐步退还被挤占的河湖生态用水,实现还水于河。

(2)优化调度。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严格取用水监管;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开展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目标复核,推进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设和改造,切实保障生态流量水量下泄。

(3)水系连通。因地制宜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工程,针对存在河湖水系割裂、水体流动性差等问题的河湖,实施河道开挖、河湖输水通道建设等水系连通措施。

(4)生态补水。优先使用本地水,合理利用外调水,鼓励利用再生水,充分利用雨洪资源,加强多水源联合调度,实施河湖生态补水。

(5)河道整治。实施河道主槽和滩地清理、沿河湿地生境保护、堤防生态化建设、河湖岸线整治、违规耕种养殖活动治理等水生态空间管护和修复措施。

(6)治理超采。地下水超采地区实施高效节水、退灌减水、水源置换、机井封填、休耕轮作、种植结构调整、人工回补工程等综合治理措施。

(7)监测评估。强化水文水资源和水生态监测,做好河流生态流量、湖泊生态水位、河道外取用水、关键断面过流状况、地下水位变化、河湖水质、水生态变化等情况的动态监测与评估,推进河湖生态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四)推进母亲河复苏行动实施

1.按照母亲河复苏行动“一河(湖)一策”方案,明确地方主体责任和任务分工,建立工作任务台账,分解年度目标和任务,区分轻重缓急,有序推进实施。

2.实施母亲河复苏行动,要与正在开展的国家水网建设、中小河流治理、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小水电分类整改等工作有机衔接,增强各项修复治理措施的协同性,提升整体工作成效。

三、工作组织和进度计划

(一)工作组织

1.水利部负责母亲河复苏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具体由水资源司会同规计司、财务司、河湖司、农水水电司、水文司、南水北调司、调水司等司局和单位负责。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作为技术牵头单位,做好技术支撑和指导工作。

2.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省断流河流、萎缩干涸湖泊的排查分析和修复名录确定;指导、协调本流域内相关省区确定断流河流、萎缩干涸湖泊修复名录及2022—2025年母亲河复苏行动名单;指导、协调或会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跨省河湖母亲河复苏行动“一河(湖)一策”方案;对本流域内母亲河复苏行动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跨省河湖母亲河复苏行动“一河(湖)一策”方案,报水利部审核后,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份联合印发实施;流域管理机构指导、协调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跨省河湖母亲河复苏行动“一河(湖)一策”方案,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实施。

3.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母亲河复苏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组织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排查确定省内断流河流、萎缩干涸湖泊修复名录和2022—2025年母亲河复苏行动河湖名单;编制母亲河复苏行动“一河(湖)一策”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进度安排

2022年10月底前,全面排查确定断流河流、萎缩干涸湖泊修复名录,并确定2022—2025年母亲河复苏行动河湖名单,将附表1—4提交水利部水资源司。

组织开展母亲河复苏行动“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修复条件好、前期工作扎实的河湖,应尽早完成“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和审查,于2022年开始实施。海河流域京津冀河湖生态环境复苏行动按既定工作要求组织推进。

2023年3月底前,力争完成母亲河复苏行动“一河(湖)一策”方案审定。需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核的方案,于2023年1月底前提请审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行动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工作安排,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区域协作和部门协同联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强化督导考核,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国务院河湖长制督查激励等有关考核激励机制。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和12月向水利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拓宽投资渠道,保障资金投入,落实水文监测经费等,对母亲河复苏行动给予支持。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行第三方治理,通过政策引导、以奖代补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三)提升能力保障。加强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加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母亲河复苏技术模式。结合智慧水利建设,建立母亲河复苏行动信息化监管平台,深化拓展业务应用,提高母亲河复苏行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大母亲河复苏行动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母亲河本底监测数据、图片、影像收集、留存,全面跟踪记录母亲河治理修复情况。开展母亲河复苏行动典型案例评选和推广宣传。鼓励与引导社会公众发挥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母亲河复苏行动。



 



附表

1:—— 流域(省区)河流断流排查分析表

2:——流域(省区)湖泊萎缩干涸排查分析表

3:——流域(省区)2022—2025年母亲河复苏行动河流名单

4:—— 流域(省区)2022—2025年母亲河复苏行动湖泊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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