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办发〔2022〕75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8-01 03:25:37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75号







安徽、广东、四川、陕西、青岛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广州、成都、西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

为持续推进养老金融改革工作,丰富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供给,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决定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自2022年11月20日起,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在合肥、广州、成都、西安和青岛市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试点阶段,单家试点银行特定养老储蓄业务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人民币以内。

二、试点要求


(一)试点银行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储蓄业务优势,推出符合长期养老需求、充分体现养老功能的特定养老储蓄产品,推动特定养老储蓄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差异化养老金融需求。

(二)试点银行应当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架构,为试点工作提供充足的资源保障。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完善相应的激励约束等机制,做好系统研发改造工作。

(三)试点银行应当严格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开展业务。落实储蓄业务和个人账户管理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特定养老储蓄业务,不得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

(四)试点银行应当做好特定养老储蓄业务风险管理,充分评估风险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有效防控风险。做好产品宣传和消费者教育工作,完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监督管理

(一)试点银行应当制定特定养老储蓄试点方案,经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认可后方可实施。试点银行分支机构在首次办理特定养老储蓄业务前,应向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二)试点银行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持续关注特定养老储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指导试点银行科学设计产品,优化服务,稳妥开展业务,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加强特定养老储蓄业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严肃处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五)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督促试点银行做好消费者教育和宣传工作,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养老理念。

(六)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总结评估,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广试点经验,推动养老金融改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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