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鲜食榴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6号)

浏览量:          时间:2022-07-30 06:10:56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鲜食榴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6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越南鲜食榴莲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榴莲(以下简称“榴莲”),学名Durio zibethinus Murr.,英文名Durian。

三、允许的产地


越南榴莲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果园、包装厂须经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以下简称“MARD”)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和MARD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议定书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MARD应向GACC提供注册名单,经GACC审核批准后在官方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番石榴果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2.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3.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4.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us lilacinus

5.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i

6.甘蔗簇粉蚧Exallomochlus hispidu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MARD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

2.MARD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全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除视觉检查外,还应采用多种物理或化学方式对有害生物进行诱集监测。

3.针对番石榴果实蝇须在果园内悬挂实蝇信息素诱捕器,并利用黄色粘虫板进行物理监测等;针对蚧虫类有害生物,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等部位。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相应症状,应及时采取包括如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4.输华果园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MARD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5.MARD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并需要时向GACC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榴莲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MARD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具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输华榴莲的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4.包装好的榴莲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5.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榴莲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输华榴莲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果柄或其他植物残体和土壤等,并采用刷洗或高压气枪吹扫等有效措施清洁果实表面,必要时可用细软干净的棉布对榴莲外表进行手工擦拭,特别是果柄等部位,以有效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虫卵、病原孢子等。

3.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或中文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家、产地、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4.装有出口中国榴莲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入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疫。

1.MARD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榴莲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榴莲输华。MARD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检查记录,应要求提供给GACC。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由MARD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代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of durian fruits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Durians from Vietnam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越南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在榴莲输华项目启动前,MARD应向GACC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榴莲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榴莲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榴莲应从所有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口。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榴莲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或包装厂的,则该批榴莲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在越南新记录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虫,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的,则对该批榴莲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榴莲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GACC将向MARD通报,并视情形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的榴莲进口。MARD应查明原因,督促相关果园、包装厂整改,直到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被GACC认可。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开始前,在MARD的协助下,GACC将派专家对越南输华榴莲产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植物检疫要求。

九、回顾性审查

根据越南榴莲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GACC将开展进一步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并与MARD协商,以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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