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办函〔2022〕153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黑土耕地保护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黑土耕地保护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2〕1531号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土耕地是珍贵的土壤资源,是耕地中的“大熊猫”,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地位极其重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黑土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黑土耕地调查。四省(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耕地数据与全国土壤普查七类黑土地土壤类型数据逐图斑套核,进一步明确黑土区内黑土耕地类型、分布、数量、质量、保护和利用状况等,建立黑土耕地档案,准确掌握黑土耕地保护家底。
二、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黑土耕地的特殊管控。四省(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三区三线”划定工作中,应当将黑土耕地全部带位置纳入耕地保护红线任务,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耕地应当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逐地块上图入库,严格实行特殊保护。同时,综合考虑黑土区耕地保护需要、未来人口变化趋势等因素,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分类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从严约束城乡建设无序蔓延对黑土耕地侵蚀。
三、从严控制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耕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情况进行严格论证,纳入耕地踏勘论证报告;申请农用地转用时,应说明落实“占黑土补黑土”、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有关情况,按规定制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做到应剥离尽剥离,剥离后妥善储存,及时合理再利用。
四、严格落实黑土耕地占补平衡。确需占用黑土耕地的,实行“占黑土补黑土”,原则上在本县域落实补充耕地,县域内确实无法补充的,在省域内其他黑土区落实。四省(区)要加快制定、完善建设占用黑土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管理办法。在黑土区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应充分利用建设占用剥离的黑土耕地耕作层土壤,原则上补充耕地土壤类型应为七类黑土地土壤。位于四省(区)黑土区的83个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地块统计监测占用与补充黑土耕地情况,每年年底经省级汇总向部报告上一年度黑土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及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动态更新黑土耕地档案。
五、加强黑土耕地保护监督执法。四省(区)要切实加强黑土耕地用途管制监督,对于违法违规将黑土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一经发现及时纠正整改;对于非农建设违法违规占用黑土耕地,盗挖、滥挖黑土耕地的,严肃查处、消除违法状态,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责问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落实黑土耕地保护责任。四省(区)要高度重视黑土耕地保护,各级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加强部门协同,与农业农村、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工作合力。黑土耕地保护任务应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实行严格考核,党政同责。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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