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基层函〔2022〕40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快推进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快推进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22〕4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快探索基层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确保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1〕443号)要求,现就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快推进试验区建设通知如下:
一、新增部分县市作为试验区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的有关要求,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建立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等战略大局,统筹城乡,借鉴国际先进医学发展经验,增强与相关领域改革的协同性,结合前期地方申报情况,经研究,新增北京市密云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海南省东方市、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等4个试验区。我委将对8个原有试验区和4个新增试验区实施统一管理。
二、建立试验区动态调整机制
鼓励各地积极申报开展试验区建设,我委将建立试验区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适时将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纳入试验区或候补试验区。同时,将对各试验区建设情况开展评价,连续两年排名后两位的试验区将调整至候补试验区,候补试验区建设成效显著的调整为试验区。我委研究制定了《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评价内容及要点(试行)》(见附件),从2023年起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试验区建设情况开展评价分析,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试验区的依据。
三、先行先试推动基层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
各试验区要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深刻把握有关卫生健康工作的要求,加强对编制、人才、投入保障、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领导,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在加强基层卫生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强化县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统筹和布局优化、发展壮大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改革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运行机制、加强重大慢性病健康管理、提高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创新医防协同和医防融合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探新路,为推动基层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为全国探索经验、贡献方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联系人:来岳标、胡同宇
联系电话:010-62030657、62030654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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