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人口函〔2022〕41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12-11 06:45:17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人口函〔2022〕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托育服务队伍,我委研究制定了《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11月23日








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进一步增强托育从业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特制定本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托育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得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托育服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和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婴幼儿良好品行和习惯。不得传播有损婴幼儿健康成长的不良文化。

四、注重情感呵护。敏感观察,积极回应,尊重个体差异,关心爱护每一位婴幼儿,形成温暖稳定的关系。不得忽视、歧视、侮辱、虐待婴幼儿。

五、提供科学照护。遵循婴幼儿成长规律,合理安排每日生活和游戏活动,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得开展超出婴幼儿接受能力的活动。

六、保障安全健康。创设安全健康的环境,熟练掌握安全防范、膳食营养、疾病防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不得在紧急情况下置婴幼儿安危于不顾,自行逃离。

七、践行家托共育。注重与婴幼儿家庭密切合作,保持经常性良好沟通,传播科学育儿理念,提供家庭照护指导服务。不得滥用生长发育测评等造成家长焦虑。

八、提升专业素养。热爱托育工作,增强职业荣誉感,加强业务学习,做好情绪管理,提高适应新时代托育服务发展要求的专业能力。不得有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九、加强团队协作。尊重同事,以诚相待,相互支持,充分沟通婴幼儿信息,协同开展照护活动,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不得敷衍塞责、相互推诿、破坏团结。

十、坚守诚信自律。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尊重婴幼儿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自觉遵守托育服务标准和规范。不得收受婴幼儿家长礼品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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