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菲律宾鲜食榴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号)

浏览量:          时间:2023-01-14 06:51:35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菲律宾鲜食榴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菲律宾农业部有关菲律宾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菲律宾鲜食榴莲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菲律宾农业部关于菲律宾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榴莲(以下简称“榴莲”),学名Durio zibethinus Murr.,英文名Durian。

三、允许的产地

菲律宾榴莲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果园、包装厂须经菲律宾农业部(以下称“菲方”)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菲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在贸易开始前,菲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官方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可可花瘿病菌Albonectria rigidiuscula

2.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3.甘蔗簇粉蚧Exallomochlus hispidus

4.冬青吹绵蚧Icerya pulchra

5.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lilacinus

6.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7.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

8.木菠萝软腐病菌Rhizopus artocarpi

9.木硬孔菌Rigidoporus lignosu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榴莲果园应在菲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

2.菲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全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华榴莲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3.针对新菠萝灰粉蚧、甘蔗簇粉蚧、南洋臀纹粉蚧、大洋臀纹粉蚧、杰克贝尔氏粉蚧和冬青吹绵蚧等介壳虫,输华果园应从开花期至收获期,每15天进行一次有害生物监测,检查果实、茎、枝和叶上是否有介壳虫发生。除视觉检查外,还应在枝条、茎干处采用多种物理或化学方法监测有害生物,一旦发现应进行有效防治,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4.针对可可梢枯蠕孢丛赤壳菌,输华果园应在生长期定期开展监测和防治,应用适当的农场耕作和栽培技术,以防止该病菌的发生。收获前还需采取防治措施,或喷洒杀菌剂进行防治。

5.针对木菠萝软腐病菌和木硬孔菌,输华果园应在榴莲生长季节早期定期监测和控制病害发生,并在采收时及时剔除病果。

6.输华果园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菲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7.菲方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榴莲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菲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具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输华榴莲的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距离。

4.包装好的榴莲如需储藏,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5.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榴莲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出口日期、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输华榴莲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果柄或其他植物残体和土壤等,并采用刷洗或高压气枪吹扫等有效措施清洁果实表面,必要时可用细软干净的棉布对榴莲外表进行手工擦拭,特别是果柄等部位,以有效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虫卵、病原孢子等。

3.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家、产地、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装有出口中国榴莲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疫。

1.菲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榴莲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榴莲输华。菲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检查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由菲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of durian fruits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Durians from The Philippine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菲律宾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在榴莲输华贸易前,菲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榴莲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榴莲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榴莲应从所有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口。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榴莲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或包装厂的,则该批榴莲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在菲律宾新记录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虫,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的,则对该批榴莲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榴莲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菲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的榴莲进口。菲方应查明原因,督促相关果园、包装厂进行整改,直到中方确认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开始前,在菲方的协助下,中方将派专家对菲律宾输华榴莲产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植物检疫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九、回顾性审查

根据菲律宾榴莲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中方将开展进一步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并与菲方协商,以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检疫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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