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安监〔2016〕164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机构和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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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机构和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







水安监〔2016〕16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近年来,特别是2011年我部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水安监〔2011〕425号,以下简称《通知》)以来,各流域机构和地方高度重视水利稽察工作,建立机构、配备人员、落实经费,使水利行业稽察规模不断拓展,稽察强度不断加大,基本形成了部本级、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三级稽察合力,有力地保障了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顺利实施。但是,目前在少数流域机构和地方水利稽察工作中,也还存在着机构不健全、人员力量不强、经费未得到充分保障和稽察项目数量不足、深度不够、整改落实不到位等薄弱环节,影响了水利稽察效力的充分发挥。为使各流域机构和地方稽察达到确保数量、提升质量、严格整改、强化效能的目标,现就加强流域机构和地方水利稽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流域机构和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重要性

水利稽察工作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廉洁和进度等重大事项,同时事关水利改革发展全局、事关水利建设成败。各流域机构和地方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水利稽察的重要作用。

(一)实现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水利目标任务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稽察工作。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对加快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水安全保障、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加强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深化水利改革等一系列目标任务作出了总体部署。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适应和引领新常态,需要充分发挥水利建设作为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引擎作用。水利稽察工作必须在新的水利建设形势下围绕建设重心、发挥稽察效力,为提高水利发展的质量和效率提供坚实支撑。

(二)完成“十三五”水利建设任务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稽察工作。“十三五”水利建设任务十分繁重,既要加快推进172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也要全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农田水利建设、防洪薄弱环节建设、河湖水系连通、水土保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农村水电等方面工作。面对艰巨的水利建设任务,各流域机构和地方要更加重视并做好水利稽察工作,确保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精神的落实,确保“十三五”水利建设目标任务的落实,确保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健康进行。

(三)防范水利建设中各类风险隐患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稽察工作。随着大规模水利建设全面展开,水利工程建设不仅要保障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还要保障资金安全,防范廉政风险,把水利工程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洁工程。要进一步充分发挥水利稽察的作用,防范和化解工程勘察设计缺陷、违规招标投标、重大质量与安全隐患或事故、偷工减料、违规资金使用等问题和隐患,为水利建设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二、进一步提升流域机构和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绩效

水利稽察工作要按照新时期中央治水方针和水利部党组工作部署,紧密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坚持监督检查与指导帮助并重,以水利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强化问题整改、保障“四个安全”为主线,建立健全三级稽察体系和“常盯严管”机制,全面提升水利稽察能力。

(一)突出工作重点,发挥稽察效力。水利稽察工作要抓住水利建设的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各流域机构和地方要以促进度、保质量、保安全和保廉洁的“一促三保”为工作指向,突出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国务院有明确完成时限要求水利项目、重点水利建设领域和民生水利项目的稽察,突出对进度、质量、资金和安全等四个方面内容的稽察。对在建重大水利工程要实行全覆盖稽察,建立稽察工作档案,常盯严管,重点对工程进度、质量、资金和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关键节点、关键部位、关键时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按期优质安全建设。对面上项目要综合考虑项目投资、项目类型、工程功能等,有针对性地科学选取稽察样本,常盯常管,及时发现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严格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确保面上项目顺利实施。各流域机构和地方要通过对重大水利工程和面上项目的稽察督查,实现对水利建设项目的常盯严管和常盯常管。

(二)科学安排部署,确保稽察数量。各流域机构和地方要积极组织开展自主稽察,制定科学的稽察工作计划,合理安排稽察项目和稽察内容,采取项目稽察、专项稽察和工作督察等多种稽察方式,提高稽察的针对性。要坚持重点稽察督查与面上抽查核查相结合,保证一定比例的自主稽察规模。除对节水供水重大工程全部稽察外,对面上项目要选取一定比例的不同类型代表性项目稽察。各地要继续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地区负责实施的重大项目和中央投资3000万以上的项目全部稽察;对投资1000万-3000万项目的稽察比例不低于30%,对投资1000万以下项目的稽察比例不低于5%,每年稽察项目数量不低于50个,保质保量完成年度稽察任务;各流域机构也要根据流域内水利建设实际,参照《通知》要求开展一定规模的自主稽察,同时督导地方开展稽察以及对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切实担负起对流域内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职责。

(三)提升稽察质量,规范稽察报告。稽察质量是决定稽察成效的关键,各流域机构和地方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稽察工作质量。现场稽察工作要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合理调配专家力量,精心组织开展现场稽察;要按照稽察工作内容,根据不同水利建设项目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派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稽察专家,提高稽察工作水平;在稽察过程中,稽察组内部既要分工明确也要协作配合,要认真核实工程资料,深入工程现场,对项目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建设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开展全方位的查证核实,全面掌握工程实际情况;要善于发现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隐患和风险,对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要查深、查实、查准和查透,对稽察发现的问题要取证留存。

要提高稽察报告的质量,规范稽察报告的撰写和格式。现场稽察结束后,专家形成各专业工作底稿,签字交稽察特派员审核,稽察特派员汇总分析后形成稽察报告,签字后报稽察主管部门;对稽察组提交的报告,稽察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稽察成果讨论,认真审查稽察报告,对问题分类定性,对稽察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形成稽察整改意见,印发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并要求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各流域机构和地方要在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稽察结束后,及时形成稽察报告,并报部备案。

(四)建立整改台帐,抓好整改落实。稽察问题的整改是工作的目标要求。各流域机构和地方要加大对我部、审计署、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等部门及新闻媒体、群众举报发现问题的核实和整改落实力度。对问题要建立整改台帐,明确整改责任主体、整改期限、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强化跟踪督办,形成稽察工作的完整闭合链条。特别是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和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要采取跟踪督办、现场盯办等有力措施,确保整改意见落实到位。对整改措施不落实、拒不整改的项目和单位要予以通报,对涉及违纪违法的线索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流域机构和地方要及时整理汇总整改落实情况,将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整改进展情况、下一步打算等情况报我部备案。对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我部将适时组织进行复查。

三、切实落实流域机构和地方水利稽察工作保障措施

各流域机构和地方要进一步加强对水利稽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水利稽察工作长效机制,切实落实好流域机构和地方水利稽察各项工作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流域机构和地方要根据我部稽察工作总体要求和计划,把水利稽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对水利稽察的组织领导。要落实稽察机构,保障稽察经费,制定稽察计划,建立稽察队伍。地方要创造条件推动项目较多的地(市)开展稽察,积极引导地(市)明确负责稽察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实现对水利建设项目的常盯严管和常盯常管。

(二)进一步加强稽察能力建设。各流域机构和地方要选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组成稽察队伍,加强对稽察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建立一支勤奋敬业、作风优良、业务精湛、廉洁自律的水利稽察团队,为稽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稽察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稽察月报制度。为及时掌握稽察工作和工程建设动态,我部建立了水利稽察月报制度。各流域机构和地方也要建立相应的稽察月报制度,将稽察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项目稽察情况和稽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稽察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做法等内容,每月按时向我部报送。同时,对审计署、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等部门稽察、审计过的项目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项目发现问题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和处理处罚情况也要作为月报重要内容报送我部。稽察月报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于每月5日前向我部安全监督司报送上月稽察情况。我部将对各流域机构和地方稽察月报工作开展情况列入考核事项进行评比排名,彰先策后,督促做好月报工作。

为加强对各流域机构和地方的指导帮助,激发工作积极性,我部将组织对各流域机构和地方水利稽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适时通报考核情况。

请各流域机构和地方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开展水利稽察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以及负责稽察月报的人员名单于2016年5月15日前报部安全监督司。






 

水利部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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