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水函〔2023〕41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邮轮运输有序试点复航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邮轮运输有序试点复航方案〉的通知》
交办水函〔2023〕417号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国际邮轮运输有序试点复航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3年3月29日
国际邮轮运输有序试点复航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水路运输服务保障和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及外事组《关于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的通知》精神,按照“先开展试点,再逐步放开”的要求,本着风险可控、积极稳妥原则,有序推进国际邮轮运输试点复航,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试点内容
(一)试点水路口岸。
先暂定上海、深圳邮轮港口,后续视情况增加。
(二)试点范围。
上海、深圳至周边国家、地区港口间邮轮运输。
(三)试点条件。
1.市场需求较强。试点所在城市及腹地客源市场规模较大,境外挂靠港所在地区疫情较平稳、所开航线有市场需求。
2.企业防疫体系健全。参与试点复航的国内外邮轮企业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健全,试点邮轮具有相应防疫设施装备、防疫物资和药品储备等,具备必要的医疗条件,建立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置预案。邮轮港口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应急管理制度,满足相关防疫要求。
3.地方有保障。试点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了邮轮突发聚集性疫情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建立了疫情防控和安全应急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企业、属地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等责任。
(四)试点时间。
暂定试点6个月至1年,根据国家疫情防控政策、出入境旅游政策和市场情况等适时优化调整。
二、组织实施
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试点港口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相关口岸管理机构、地方有关部门等组织制定国际邮轮运输试点复航具体实施方案报交通运输部,由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试点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牵头做好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做好试点经验总结。
参与试点复航的邮轮运输等相关企业应依法具备相应资质,根据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实化工作方案,落实疫情防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周边国家、地区的企业及政府主管部门做好沟通,切实开展好国际邮轮试点复航各项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做好疫情防控。邮轮运输企业要落实好国家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科学合理控制不具备自然通风或独立空调通风条件的客房售票数量;航行中对旅客开展防疫培训,引导旅客在公共场所科学佩戴口罩,少聚集,强化“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个人防护,做好自我健康监测,落实各项防疫措施;旅客出现感染症状时开展抗原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安排至具有独立空调通风或自然通风的舱室居住,防止发生聚集性交叉感染扩散。试点港口企业要按照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一线员工防护,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一旦发生疫情,试点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邮轮突发聚集性疫情感染应急处置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强化安全应急管理。邮轮开航前要开展安全自查,特别是长期停航的邮轮要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邮轮运输企业在按规定配备定额船员基础上,配备一定数量的船舶驾驶和轮机等关键岗位应急预备人员。要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和应急演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邮轮运输及港口企业要加强旅客登轮安全管理,强化安检查危措施,杜绝携带危险品上船。海事管理机构在邮轮首航次境内港口开航前,组织开展联合安全检查。
(三)加强协调联动。试点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协同推进试点工作。试点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强化与外事、公安、卫生健康、文旅、商务、边检、海关、海事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海事管理机构和各相关部门要依职责加强试点邮轮监管。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维护好邮轮运输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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