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科〔2023〕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薄膜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05-03 02:05:15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薄膜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农办科〔2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切实加强农用薄膜全程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标地膜、不按规定回收废旧地膜等违法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源头生产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引导辖区内的地膜生产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地膜行业管理,加大重点企业运行监测力度,确保达标地膜产品供给。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地膜产品生产质量监管,定期对地膜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生产非标地膜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置。

二、加强市场质量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抓好地膜产品质量监督,通过例行检查、专项抽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资销售市场、网络销售平台的地膜产品进行质量检查,对销售非标地膜的平台或商户,要及时依法处置。

三、强化使用回收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引导农民、种植大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回收地膜。在春耕备耕、秋收等关键时节,督促指导地膜使用者采取机械或人工捡拾的方式,及时回收田间废旧地膜,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的相关主体,要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农膜回收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

四、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将建立农膜管理协同推进机制,定期开展联合会商,落实农膜全程监管职责和重点任务。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也要建立常态化联合推进机制,强化工作衔接配合,协同抓好任务落实。从4月起,各省份要组织实施打击非标地膜“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抓住春季产膜用膜关键时期,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整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禁非标地膜入市下田。农业农村部将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适时对专项行动进行指导,检验各地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安排部署,有力开展专项行动,并持续抓好执法监管工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络,及时汇总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请于7月底前将专项行动工作完成情况、12月15日前将农膜监管执法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等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

联系方式:

(一)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 电话:010-59193031(兼传真)

(二)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 电话:010-82260607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电话:010-68205667

(四)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 电话:010-6564571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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