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海函〔2023〕52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交办海函〔2023〕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3年4月19日
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办安监〔2023〕5号)相关要求,部决定开展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部署,准确把握运输船舶涉及多个管理部门、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较为突出等特点,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协调联动,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创新驱动,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关于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要求,加强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推动实现风险联合监测、现场联合检查、线索联合处置、信用联合监管,初步构建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安全监管,相关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运输船舶综合监管执法格局。
二、工作任务
专项治理行动自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11月20日,为期7个月,分动员部署、组织推进、总结提升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
行动时段: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20日。
主要任务:
1.开展动员部署。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动员部署,推动专项治理行动扎实有序开展。
2.建立信息通报联络制度。沿海和沿长江、西江、黑龙江干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船级社,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专项治理行动的牵头机构、联络人、电话和微信号,负责日常沟通联系。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船级社、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汇总本单位本部门各级联络人信息,并于2023年5月5日前将《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联络人报送表》(附件1)报部。
(二)组织推进阶段。
行动时段:2023年5月20日至2023年10月20日。
主要任务:
3.深入开展自查。各单位、各部门要对照《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事项清单》(附件2)开展自查,全面梳理2022年1月1日以来本单位、本部门开展信息通报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以及成效经验等,并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相关梳理情况报部。
4.规范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及处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工作流程》(附件3)要求,对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进行通报和处置,并加强对所属单位信息通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5.发挥重要通航建筑物作用。各单位、各部门要推动所在地区通航建筑物管理部门将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船闸诚信管理和过闸优先级评定,探索依托通航建筑物开展运输船舶信用管理和联合执法,充分发挥三峡大坝、京杭运河施桥船闸、长洲水利枢纽船闸等重要通航建筑物的关键卡点作用。
6.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海警、司法机关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运输船舶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切实加大对运输船舶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7.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总结提炼现有经验做法,加快推进全要素水上“大交管”建设,深化依托通航建筑物实施运输船舶综合监管的机制建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区域性、流域性运输船舶综合监管经验。部将结合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定期调度制度等机制,交流典型经验做法,形成示范效应。
8.强化信息化支撑。依托现有信息化系统实现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功能,打通数据壁垒,将相关管理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进行关联归集,逐步实现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移交、处置、反馈等全流程电子化运行。
(三)总结提升阶段。
行动时段: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1月20日。
主要任务:
9.系统总结专项治理行动。各单位、各部门要全面系统总结专项治理行动,客观评价取得的成效,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于2023年10月31日之前将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报部。
10.提出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的意见建议。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深入分析现有政策法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修订完善的意见建议。
11.形成长效机制。固化专项治理行动的经验和成效,制定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制度,推动出台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船舶信用管理办法,推进与海警联合制定海上运输船舶违法案件移交工作指引,建立健全运输船舶跨区域跨部门综合监管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机制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构建运输船舶综合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专项治理行动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同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紧密结合起来,推进专项治理行动扎实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重点,细化落实措施,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直属海事局要明确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所属单位部门扎实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专项治理行动的督导检查,确保专项治理各项任务落细落实。部将通过调度会议机制、现场督导检查等形式,通报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并将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安全生产考核、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工作中。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提炼先进经验,加强新闻宣传,做好示范引领,为专项治理行动创造良好舆论环境。部将通过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中国海事门户网站开辟专栏等形式,宣传各单位各部门专项治理行动经验做法。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直属海事局于2023年4月25日前将专项治理行动专职人员信息报部。部专项治理行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马鸿腾(部海事局),010-65293487;段超(部水运局),010-65292744。
附件下载:
1: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 息通报联络人报送表
2: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 息通报事项清单
3: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工作流程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156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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