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3号)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3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进口机动车辆通关效率,促进我国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海关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以下简称《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下简称《随车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上海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对原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的公告)、《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等相关规定需要分别签发《证明书》和《随车单》的,在进口车辆办结放行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后,试点签发“两证合一”的《证明书》。
二、收货人应自进口汽车、摩托车放行并经检验合格后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新版《证明书》申请。
三、进口非中规车的,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申报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型(如“原欧规”“原美规”“原加规”“原中东规”等)。
四、收货人申请仅需原单一《证明书》或《随车单》的进口汽车、摩托车,按照原管理规定办理签发手续。
五、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28日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158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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