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市函〔2009〕2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资质许可机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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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资质许可机关问题的复函》
建办市函〔2009〕283号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中“资质许可机关”的请示》(苏建管函〔2008〕16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将部分原由我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权调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实施前我部审批的该类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一并调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