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函〔2023〕6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根治欠薪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办理质效,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决定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以下简称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切实发挥调解仲裁在根治欠薪中的应有作用,调配资源,组建速裁庭,建立健全符合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办理特点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工作机制,做到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快调速裁,依法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二、主要工作
(一)设立速裁庭
各地要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内部统筹协调设立速裁庭,负责办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较多的地区要普遍建成速裁庭,暂不具备设立速裁庭条件的,可先行组建人员相对固定的速裁团队。速裁庭(或速裁团队)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骨干仲裁员和记录人员,仲裁员应不少于3名。
(二)优化办案程序
1.缩短办案时限。速裁庭要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应调尽调、当裁则裁、调裁结合,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案件力争尽快办结。
2.引导调解结案。速裁庭要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先行调解并提出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引导当事人合理预期。对含有工资等多个请求的争议案件,速裁庭要积极协调,促成当事人先对工资请求达成协议,先行出具仲裁调解书。
3.适用简易处理。对符合条件的争议案件,速裁庭要适用简易处理规定,指导当事人及时充分举证,尽量缩短举证期限,并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争取用人单位同意缩短或取消答辩期。
4.落实终局裁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争议案件,速裁庭要依法适用终局裁决,严格落实终局裁决适用范围、裁决结果分项计算、部分终局案件分别制作裁决书等规定。
5.落实先行裁决先予执行规定。案情较为复杂、部分事实难以查明的,速裁庭可在查明拖欠工资事实基础上对工资请求先行裁决。农民工就工资请求申请先予执行的,速裁庭要依法审核。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材料。
6.稳慎办理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办理应急工作预案,稳慎做好争议案件办理工作。对此类争议,速裁庭要主动约谈用人单位,尽量促成和解或通过调解解决。
(三)健全速裁机制
1.实行容缺受理。农民工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或材料不齐备的,立案工作人员要指导农民工申请人进行修改完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经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书面承诺予以补正的,立案工作人员可以容缺受理并尽快通知速裁庭接收案件。
2.开展要素式办案。速裁庭要根据农民工所在行业和具体案件特点,庭前指导农民工填写要素表,庭审时对有争议的要素重点调查,庭后及时出具要素式裁决书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3.创新庭审方式。速裁庭可根据本地区数字仲裁庭、智慧仲裁院建设情况,通过在线庭审办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速裁庭可用庭审录像替代庭审笔录。要探索更多类型的庭审方式,方便农民工异地维权、快速维权。
(四)强化协同办案
1.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办案。对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速裁庭可邀请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的兼职仲裁员参与办案。对疑难复杂或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速裁庭可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涉案企业主管部门参与协商、调解工作,还可吸收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和案件办理工作。
2.做好工作衔接。农民工有法律援助需求的,速裁庭要对接司法部门、工会组织,帮助农民工尽快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对已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处理意见认定的事实,除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外,速裁庭予以认可。速裁庭要与人民法院相关庭室做好裁审衔接,并协助农民工做好财产保全申请、裁决书执行申请等工作。
三、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充分认识速裁庭建设在根治欠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快推进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要以速裁庭建设为契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案指导职责,强化仲裁办案质效管理,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部里将定期调度速裁庭建设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好的经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