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城〔1997〕2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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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建城〔199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现予发布。此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实施。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