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地区〔2023〕7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07-15 05:35:4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地区〔2023〕729号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6月8日








附件下载:承接产业转移示 范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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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发改地区, 国家发展改革委, 承接, 产业, 转移, 示范区, 管理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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