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办函〔2023〕653号《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的通知
文物办函〔2023〕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研究重要论述和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推进国家文物保护资金保障文物事业发展,进一步解决好当前文物保护资金相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文物保护项目预算申报、执行、绩效等全流程管理,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更好助力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谋划文物保护项目
(一)加强队伍能力建设
各级文物部门要综合施策推动构建与文物保护项目任务相匹配的专业力量,以文物保护项目为抓手,以老带新,通过项目实施锻炼队伍、培养技能和管理人才。加强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考古、文物保护修复、文物展览、预算财务等人员培训,锤炼一支专业过硬、结构优化、素质优良的文物人才队伍。
(二)优化夯实项目储备
各级文物部门要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家底和保护需求,按照本地区文物工作计划,提前谋划好文物保护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预算财务部门与文物业务部门应密切沟通配合,完善项目库动态管理,坚持“谋划一个、入库一个,成熟一个、申报一个”,以高质量文物保护项目建设为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蓄势赋能。
二、规范项目资金申请
(一)按时履行申报程序
各级文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责任,区分轻重缓急,及时有序更新项目库。省级文物部门要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时完成年度项目预算编报工作,未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申请的项目,当年不得安排预算。严格按照《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申报陈列布展补助项目。
(二)强化预算评审约束
省级文物部门负责国家文物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一般项目预算评审工作,未经评审的项目不得纳入文物保护项目库。要坚持“一评终评”原则,预算评审结果原则上应作为项目总预算控制数,并随预算逐级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中央财政下达资金后,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项目库中核定后的项目总预算控制数推进项目实施,不得重复评审或重复立项。
三、推进项目预算执行
(一)加快预算指标下达
各级文物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通知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和指标安排等工作。在收到财政部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通知之日起30日内协商本级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下达至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落实到具体项目实施单位,专款专用,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年度项目预算下达数应于当年6月底前上传至项目库。
(二)督促项目预算执行
各级文物部门要把考古和文物保护项目预算执行作为项目监督的重点,加强资金使用事中事后监管,对执行进度较慢的项目要及时督促,应当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适当调整年度预算安排。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年度终了后,应当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逐级报送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于2月底前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项目库中审核更新上年度预算执行数。
四、做好项目绩效管理
(一)合理编制绩效目标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省实际,指导基层文物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设置要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各项指标要符合实际,量化清晰,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
(二)按时开展绩效自评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自评报告应于4月底前报国家文物局。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表。未完成绩效目标或超过绩效指标值较多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超过年初设定的绩效指标值较多(30%及以上)的原因逐条进行分析,书面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完善考评结果应用
健全年度专项资金一般项目核查工作机制,对发现资金问题的省市区强化督促并适当核减下一年度一般项目预算。地方各级文物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需要,联合财政部门选择资金量大、覆盖面广、实施期长的项目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项目实施单位,作为绩效整改、预算安排、政策完善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