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健康申报有关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6号)
浏览量: 时间:2023-09-05 11:48:47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健康申报有关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6号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23年8月30日零时起(当地时间),入境人员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时,无需申报行前48小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或抗原检测结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