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三峡〔2023〕259号《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三峡〔2023〕259号
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省(直辖市)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水利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修订完成《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3年8月30日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顺利有序实施,规范实施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成规划任务,实现规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69号)、《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优化完善意见的批复》(国函〔2014〕161号)、《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十四五”实施方案》(水三峡〔2022〕376号)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保护生态、绿色发展,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国家扶持、多元投入,区分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全过程管理与监督,立足大时空、大系统、大担当、大安全,保障工程安全、信息安全、库容安全、库区地质安全、水质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供水安全、河道安全、生态安全,促进三峡库区、长江中下游影响区和外迁移民安置区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三峡后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行业指导、分省(直辖市)负责、县(区)为基础的管理体制。水利部负责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是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省(直辖市)规划实施管理,制订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负责完成本省(直辖市)各项规划任务,实现移民安稳致富、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各项规划目标。
第四条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按照移民安稳致富和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长江中下游相关影响处理、三峡工程综合管理能力建设和综合效益拓展研究等六方面内容,以项目为基础、实行分类控制,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分为中央对地方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项目和列入中央部门预算项目。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中央对地方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项目。列入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按照中央部门预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要建立项目库,采取年度滚动方式进行管理:
(一)项目库由有关省(直辖市)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三峡后续工作规划方向、项目名称等要素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前期工作是否完备、项目绩效目标设置是否科学、入库分类资金规模和总规模是否合理等。
(二)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完成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审批,近期实施项目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应深度实施方案审批。
(三)湖北省、重庆市自然资源部门对所负责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立滚动项目库,并报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
第七条 水利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通知,提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年度工作要求,指导地方编制年度实施方案。
第八条 有关省(直辖市)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依据年度预算、项目库以及规划实施年度工作要求,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提出项目清单,设定本区域绩效目标,报送水利部。纳入年度实施方案的项目,应完成初步设计或相应深度实施方案审批。
项目清单经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区域绩效目标经水利部审核,由财政部批复下达。
第九条 年度实施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说明。包括移民安稳致富和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长江中下游相关影响处理、三峡工程综合管理能力建设等类别项目的分类说明。
(二)区域绩效目标指标。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
(三)年度实施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建设内容、主要绩效、总投资、拟申请专项资金总额、年度安排专项资金、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情况(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等。
第十条 年度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入库情况审核。年度实施方案的具体项目是否从项目库中选取。
(二)区域及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绩效目标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目标是否紧密关联、是否包括所属类别主要通用指标;绩效目标与拟安排的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是否匹配;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能否如期实现。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区域绩效目标,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汇入本地区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经审核后的项目清单和经财政部批复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项目清单调整,应由省级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报水利部,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区域绩效目标调整,应按《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28号)有关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管理,按财政部、水利部制定的三峡后续工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的非经营性项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确定项目法人,或实行“代建制”通过招标投标确定项目法人。
采用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的经营性项目,应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四条 三峡后续工作项目实施应按照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 鼓励地方采取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多渠道筹集资金,参与三峡后续工作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针对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因素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情况实行进度报告,水利部负责进度统计归口管理,有关省(直辖市)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按期汇总本地区和本部门相关进度信息,报送水利部。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 三峡后续工作资金使用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有关文件资料,建立健全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要加强动态监测,建立覆盖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主要任务目标完成实现情况的动态跟踪监测评价体系。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开展阶段性评价,在规划任务完成后进行后评价。具体由水利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三峡后续工作预算部门或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三峡后续工作预算绩效管理、规划实施情况评价和为项目管理提供相关监测、事前评估、后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三峡后续工作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四条 水利部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抄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问题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上级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在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省(直辖市)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三峡办函综字〔2011〕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