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办通〔2021〕94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对象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被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期间矫正期满社区矫正执法适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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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对象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被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期间矫正期满社区矫正执法适用的通知
司办通〔202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司法部陆续收到多地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被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期间矫正期满能否解除矫正问题的请示。为规范此类问题的执法适用,经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通知如下: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被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期间矫正期满的,如果相关部门已经作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裁定或者收监执行决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终止社区矫正;如果相关部门尚未作出裁定或决定,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办理解除矫正手续,但是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被羁押等原因无法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的,可以暂缓发放。对于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且尚未羁押的社区矫正对象,考虑其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两高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依法提请逮捕。
请指导各地按此通知办理相关执法事宜并做好协调工作,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
特此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22日